温政办〔2013〕28号
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焦作市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焦作市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同时,县政府建立温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县政府副县长姬同合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张兵、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苗麦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常中胜任副召集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工商局、财政局、监察局、信访局、司法局、总工会、人行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日常工作,原红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0日
焦作市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试行)
(2013年9月17日)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市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工作,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69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建筑、交通、水利等建设领域和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着力解决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工资支付监控手段不完善、工资支付保障能力不足、企业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切实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易发多发势头,努力实现“十二五”末全市范围内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的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在焦作投资建设的建设单位,从事建筑施工的管理人员及与以上单位(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行业,参照执行。
第四条 坚持立足企业、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分类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建立健全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坚持属地监管、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综合施策的原则,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治理机制。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负直接监管责任。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签订目标责任书;健全问责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列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确保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焦作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焦作新区管委会也应建立相应工作制度,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支付保障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受理并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负责牵头处理本行业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处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问题引起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督促所管项目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落实,严格审验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严格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协调处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对拖欠工资的建设单位不得批准新建政府投资项目。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欠薪逃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危害社会治安事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协调企业诚信信息共享及工资支付“一卡通”相关网络服务支持等工作。
国资部门负责监管国有企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协助解决国有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劳动用工方面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及时足额拨付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监管。
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职责情况进行监察。
信访部门负责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答复。
司法部门负责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工会负责加强法制宣传和执行监督,协调推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人民银行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做好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保障金账户监管工作,推进银行卡支付农民工工资工作,完善企业征信系统。
第七条 全面实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严格规范建设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推广简易劳动合同范本,坚持先签合同后进场,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等管理台账,建立进出场登记制度,发放农民工考勤手册,逐步推行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全面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管责任,各工程项目部设劳资专管员负责项目工程的劳动用工监管。建设施工企业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要求,依法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第八条 全面推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银行卡发放制度。建设施工企业要为农民工申办个人工资账户和银行卡,委托银行将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汇入其个人工资账户。严格执行按月支付工资制度,按月编制工资支付表,由农民工本人签字查收,做到工资支付月清月结。对临时或短期用工约定工资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与工程分包企业书面约定工资支付办法,确保将工资发至农民工本人,并做好备案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建设领域推广具备工资支付和施工考勤等功能的农民工实名制“一卡通”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与施工企业用工管理系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用工监控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第九条 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实行建设资金分类管理,将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或劳务费单独列入专用存款账户,每个施工项目只许选择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工资总额划拨资金,并向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建设单位要根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社会保险费等)所占工程造价的合理比例,向工程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划拨资金。
第十条 全面建立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在所有项目段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置工程信息和劳动者权益维护告示牌,明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工程项目部、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劳动用工相关法律和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当月工资支付明细、工资支付日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维权电话等基本信息。
第十一条 全面构建工资支付监测监控信息网。建立健全欠薪报告和监测制度,及时掌握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依托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施工企业管理系统和银行信息系统,对项目和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全面监控,发现欠薪隐患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基层工会组织依托企业法律监督员,每季度末调查了解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托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定期采集企业工资支付相关信息,增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针对性和有效性,与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障、银行发放工资等相关管理系统共享信息。
第十二条 完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设立专用账户,规范收支行为,定期通报情况,做到专款专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监督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支管理。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需启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时,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督发放;对启动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限期补足。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公示、核实,确无拖欠、克扣工资行为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办理退还手续。
第十三条 落实建设领域欠薪清偿责任制。建设单位要落实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资金划拨到位,监控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资金流向。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建设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违法发包、转包、分包等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第十四条 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联合执法办案机制。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公安及项目主管部门等多部门联合执法办案的工作机制,建立定期通报工作制度,开展联合执法,及时查处违法案件。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确保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有效衔接,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犯罪行为。
第十五条 完善调解仲裁机制。加强乡镇(街道办事处)、企业内部和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建设,最大限度地将拖欠工资争议化解在基层。加大仲裁案件分类处理力度,采用集体劳动争议和涉及农民工劳动争议优先处理,小额、简单案件快速处理等方式,高效解决劳动报酬争议。推行流动仲裁庭制度,向争议多发地方派驻仲裁庭,采取现场立案、上门取证、当庭裁决等方式,为农民工仲裁维权提供便捷服务,提高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调解仲裁效能。建立健全重大集体劳动争议调解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增强争议处理权威性和公信力。
第十六条 健全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信息收集工作,建立突发事件逐级报告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各级政府要规范应急管理和突发性事件处置工作,实行值班备勤和要情报告制度。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坚持因情施策、分类处置,对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加强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建立相关信息公开发布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第十七条 建立失信惩戒管理机制。完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体系,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建立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和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和诚信等级评价办法,把劳动用工管理、发放农民工工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范围,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存在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方面予以限制。建立企业诚信信息共享机制,探索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和金融机构相关管理信息联网共享,实现对企业诚信信息互认共享和对失信行为的协同监管,提高企业失信成本,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纳入重点监管对象,作为不良行为记入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信用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4条、第30条之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之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第18条之规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