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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机关 温县党政门户网站
成文日期 2021年06月21日
标       题 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县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温政办〔2021〕16号
发布时间 2021年06月25日

温政办〔2021〕16号


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县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深刻吸取“6·13”湖北省十堰市燃气爆炸事故教训,扎实做好我县燃气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燃气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所有燃气经营企业及所属燃气设施、各类加气站和农村沼气。

二、整治目标

通过对所有使用管道燃气、瓶装气的单位、企业和居民用户进行拉网式、地毯式排查,强化源头治理,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气单位(个人)落实安全供气和用气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确保排查治理全覆盖、无死角,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部门职责

1.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查处所辖区域内非法经营或储存燃气、破坏燃气设施等违法行为;认真落实属地管理相关职责,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强化监督检查,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对不配合执法检查、限期内未整改隐患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及时上报至县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和取缔。

2.县城市管理局:牵头负责查处燃气无证经营、破坏燃气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监管各燃气企业(含纯加气站)相关证照是否齐全,制度是否完善,事故应急体系建立情况,主要设备及安全附件的周期检查情况;负责城区流动经营摊贩燃气使用巡查整改工作;负责协调液化气瓶回收处置场地,并安排具有液化气瓶处置资质的企业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3.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危化行业用气安全管理工作。

4.县市场监管局: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负责对盛装燃气的压力容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对其使用的压力容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依法登记并进行定期检验;督促充装单位建立自有产权气瓶档案(车用气瓶除外)并定期进行检验;依法查处充装单位非法充装以及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充装企业责任;依法做好燃气经营企业的工商登记工作;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打击销售假冒伪劣燃气具、不合格液化气钢瓶等行为;负责组织餐饮场所的燃气使用安全检查,督促企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县公安局:负责对燃气运输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协助整治非法储存、销售瓶装液化气的场所,对抗拒执法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站点经营者依法处理,对屡查屡犯的经营者、场所出租者进行依法处理;负责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燃气、无经营资质非法销售燃气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燃气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和使用燃气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7.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查处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擅自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等违法行为;负责协调专用车辆对相关部门查处的液化气瓶进行运输。

8.县气象局:负责全县燃气场站的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管理工作。

9.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商贸服务业开展燃气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

10.县教育局:负责全县幼儿园、中小学及各类培训机构的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和排查治理工作。

11.县卫健委:负责全县医疗卫生系统用气安全排查治理工作。

1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沼气安全使用排查治理工作。

四、整治内容

(一)燃气场站安全专项治理

督促燃气企业对燃气场站开展全面自查,进一步排查燃气设施安全隐患,突出检查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情况,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各类设备、仪器、仪表、消防设施检验和维护情况,应急预案制定以及落实情况。对前期安全检查中发现但尚未及时整改的问题挂牌督办。(县城市管理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分工负责)

(二)管道燃气专项治理

管道气企业要开展燃气调压站、加气站、燃气管网等设施的全面排查,加大工商业用户、城区和乡村煤改气用户的安检力度,认真贯彻执行燃气法规制度、安全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等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凡是管道燃气覆盖区域,一律不得使用液化气、燃料油、甲醇等其他不安全燃料。(县城市管理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气象局、中裕燃气公司、各乡镇街道分工负责)

(三)CNG、LNG供气站专项治理

对全县CNG、LNG供气站进行排查,凡是管道燃气已覆盖区域,且保证连续供气的,一律不得建设CNG、LNG供气站;管道燃气未覆盖区域,建设CNG、LNG供气站不符合所在行政区域燃气规划或未通过燃气主管部门验收投入使用的,一律停业整顿;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CNG、LNG供气站的,一律关停,并予以处罚。(县城市管理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气象局、中裕燃气公司、各乡镇街道分工负责)

(四)液化石油气气瓶安全专项治理

深化实施气瓶产权置换,建立以液化气气瓶充装单位为安全责任主体的气瓶安全监督管理新模式;建立瓶装燃气信息化监管体系,所有气瓶采用二维码,实现对气瓶充装、储存、销售、使用、检验、报废等全过程跟踪追溯,确保气瓶流向清晰。禁止液化气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企业自有气瓶(或托管气瓶)、超过安全使用年限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查处违法违规充装气瓶行为。对超过使用期限(12年)、超期检气瓶(民用液化气瓶检验周期不超过4年)、不合格气瓶进行查处,通过专项治理,实现液化气气瓶充装等环节的安全规范管理。(县城市管理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气象局、各乡镇街道分工负责)

(五)重要行业燃气使用安全专项治理

对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气的各类酒店、餐饮场所、学校、医院、大型商场等重点部位开展燃气安全全面排查,严格燃气使用规范,查处燃料油、甲醇等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料,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责令整改,必要时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县卫健委负责全县医疗卫生系统,县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县商务局负责酒店、商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县餐饮行业,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危化行业,县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街道分工负责)

(六)流动加气站安全专项治理

督促正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重点查处企业向非法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液化气、对非自有瓶进行充装、对自有产权瓶失察失管、无法溯源等行为;对非法经营、运输、储存液化气的企业和个人,从严、从重、从快进行处理,同时,严查由外省市县入境的非法经营液化气行为。(县城市管理局牵头,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街道分工负责)

(七)农村沼气使用安全专项治理

要建立和健全沼气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农村使用沼气池的家庭进行入户排查,抓好输气管路、沼气灶具和脱硫设备安全维修等环节。做好培训,指导农户安全使用沼气,出现跑气、漏气及时维修和处理。沼气池出料口要做到安全覆盖,防止人畜掉入池内发生意外。切实提高农民的自我防范意识,防止沼气中毒和火灾事件发生,保障农民生命财产安全。(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各乡镇街道做好辖区排查管理工作)

五、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部署阶段(6月22日前)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对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安排,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燃气经营和使用场所进行彻底排查,摸清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各成员单位于6月22日前,将各自的燃气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排查问题台账及指定联络员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报送县燃气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检查治理阶段(6月23日至8月15日)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整治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开展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建立台帐,加大资金投入,采取有力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对存在安全隐患逾期不改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依法取缔关闭。实行日报告、日调度制度,每日16时前报送当日燃气问题整改台账情况。

(三)总结阶段(8月16日至8月31日)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梳理整治工作,全面总结整治工作经验,于8月25日前报县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政治站位。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批示精神,举一反三、压实责任,全面排查安全隐患,防范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为建党百年营造良好氛围。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以解决燃气安全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为切入点,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全面开展排查,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各部门、燃气企业要切实履行行业安全的领导和监管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明确责任、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工作体系,形成有效的调度工作机制、隐患处置机制,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建立第一责任人制度,一旦发生燃气事故,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有处置权限的部门,为现场处置第一责任人,要采取组织现场人员撤离、第一时间切断气源等必要措施,把安全风险降到最低。

(三)从严执法监管,强化责任追究。各级各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对整改工作麻木、抱侥幸心态,故意扰乱燃气市场安全管理工作的企业和个人,坚决依法依规查处;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责令其停业整改,无法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四)开展宣传引导,完善应急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宣传活动,加大用气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引导群众安全用气。各乡镇(街道)及用气企业要组建本辖区、本单位的燃气应急救援队伍,备足救援设备物资,开展日常应急演练,有效提升应对各类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附件:温县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1日


附件


温县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陈 宁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杨有军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刘 卫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永军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刘泽温  县城市管理局局长

马庆华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张奇琦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董振寰  县商务局局长

郑志超  县教育局局长

马  伟  县卫生健康委主任

桑卫江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陈君凡  县公安局副局长

赵景智  县气象局副局长

王锡志  县消防救援大队教导员

焦德明  黄河街道办事处主任

范艳兵  温泉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艳宾  岳村街道办事处主任

任晓林  张羌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路路  祥云镇人民政府镇长

李永庆  招贤乡人民政府乡长

马继辉  番田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  韬  黄庄镇人民政府镇长

杨永富  北冷乡人民政府乡长

王温波  武德镇人民政府镇长

刘虎臣  赵堡镇人民政府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城管局,杨有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永军、刘泽温、马庆华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全县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的综合协调工作。

责任编辑:温县党政门户网站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