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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机关 温县党政门户网站
成文日期 2020年03月31日
标       题 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温政办〔2020〕9号
发布时间 2020年04月03日

 

 

温政办〔2020〕9号

 

 

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温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31日


 

温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5

1.1编制目的……………………………………………5

1.2编制依据……………………………………………5

1.3适用范围……………………………………………5

1.4工作原则……………………………………………6

1.5事件分级……………………………………………6

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6

2.1县级组织指挥机构…………………………………6

2.2指挥部职责…………………………………………8

2.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8

2.4乡镇(街道)组织指挥机构设置…………………9

3 监测预警……………………………………………………10

3.1监测…………………………………………………10

3.2预警…………………………………………………10

3.2.1预警分级……………………………………10

3.2.2预警信息发布………………………………10

3.2.3预警处置……………………………………11

3.2.4预警解除……………………………………12

4 信息报送……………………………………………………12

4.1报告程序……………………………………………12

4.2报告内容……………………………………………13

4.3报告方式……………………………………………14

4.4事件评估……………………………………………14

4.5先期处置……………………………………………15

5 应急响应……………………………………………………16

5.1响应分级……………………………………………16

5.2应急处置……………………………………………17

5.2.1医学救援……………………………………17

5.2.2现场处置……………………………………17

5.2.3流行病学调查………………………………18

5.2.4应急检验检测………………………………18

5.2.5事件调查……………………………………18

5.2.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19

5.2.7维护社会稳定………………………………19

5.3较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19

5.4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Ⅳ级)……20

5.4.1县级应急响应程序…………………………20

5.4.2事件发生地乡镇(街道)应急响应………21

5.5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21

5.5.1调整及终止程序……………………………21

5.5.2级别提升……………………………………22

5.5.3级别降低……………………………………22

5.5.4响应终止……………………………………22

6 后期处置……………………………………………………23

6.1善后处置……………………………………………23

6.2责任追究……………………………………………23

6.3总结评估……………………………………………24

7 应急保障……………………………………………………24

7.1队伍保障……………………………………………24

7.2信息保障……………………………………………24

7.3医疗保障……………………………………………25

7.4技术保障……………………………………………25

7.5物资与经费保障……………………………………25

7.6社会动员保障………………………………………25

7.7宣传培训……………………………………………25

8 附则…………………………………………………………26

8.1预案管理……………………………………………26

8.2名词术语……………………………………………26

8.3预案解释……………………………………………27

8.4预案实施……………………………………………27

 

 

温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应急准备,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焦作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焦作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温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Ⅳ级(一般)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全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处置、综合协调、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有关部门及单位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共分四级,即:Ⅰ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Ⅳ级(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全县Ⅳ级(一般)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食品安全办)组织和指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件查处落实情况。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影响,县政府食品安全办报请县政府批准,或根据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成立县政府工作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时,成立县政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县政府及相关行政区域政府共同负责。对需要市级层面协调处置的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或由县政府食品安全办向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提出请求。

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县政府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必要时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政府食品安全办主任、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卫生健康委主任任副总指挥。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主要从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中确定,必要时可以增加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当事件涉及港澳台、国外时,增加县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县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县政府侨务办公室、县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县政府外事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见附件3)。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政府食品安全办,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履行综合协调、信息汇总发布、督查督办等职责。

食品检验检测、疾病预防控制等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支撑机构,在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协助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2 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研究确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重要决策与工作部署;

(3)负责发布影响限于本县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其调查处理的信息;

(4)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请的重要事宜;

(5)向县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提出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实施Ⅳ级(一般)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较大问题;

(3)督查督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向县政府、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相关情况;

(5)汇总信息、组织开展信息发布;

(6)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分析、评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7)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 乡镇(街道)组织指挥机构设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参照县级组织指挥机构成立相应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在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和指挥辖区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跨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在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由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对需要县级协调处置的跨区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政府提出申请。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及技术支撑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舆情监测等工作,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信息,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有关监管部门要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制定风险监测防控措施,定期开展自查,及时排除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分为四级,即:I级(可能发生I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II级(可能发生II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III级(可能发生III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IV级(可能发生IV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I级为最高级别。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针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风险,根据各自职责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发布的预警信息涉及其他地区或部门的,要事先进行沟通,提示做好预警预防工作;对预警信息内容有较大分歧的,要按照信息发布有关规定报请共同的上级部门协调处置。

3.2.3 预警处置

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的,按相关预案处置。

(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及不安全食品相关产品。

(3)应急准备。通知应急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正确引领舆论导向。

3.2.4 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者宣布解除预警。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当适时终止相关预警行动。

4 信息报送

4.1 报告程序

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完善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和内容,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意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信息直报系统建设,提升报告时效性、准确性,加强信息通报与共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要依法在2小时内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要依法在2小时内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的,要在2小时内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报告。

(4)有关监管部门获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举报,要立即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政府食品安全办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应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及时将有关情况持续向上述各部门通报。

(5)县卫生健康委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要立即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6)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要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或举报。

(7)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立即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向县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县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上报。

(8)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但对于经研判认为重大、敏感的信息,特殊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4.2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卫生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内容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当前状况、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报告内容不全或需要核实的,要及时向报告的单位或事件发生地乡镇(街道)核实。

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相关监管部门初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发展趋势等基本信息;根据事件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详细信息;终报应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全面信息。

4.3 报告方式

信息报告一般可通过信息直报系统、传真等方式进行;涉及国家秘密的,要选择符合保密规定的方式报告。初报信息,在2小时内可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简要报告事件基本情况,随后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

4.4 事件评估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会同县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评估,核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别,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评估内容应当包括:

(1)涉事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经初步评估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4.5 先期处置

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报告后,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进行调查核实,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蔓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县卫生健康委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的救治。

(2)县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

(3)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依法就地或异地封存突发事件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待查明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食品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6)及时组织研判事件发展态势,并向事件可能蔓延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情况,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初判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经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Ⅰ级响应;初判为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经省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Ⅱ级响应;初判为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经市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Ⅲ级响应;初判为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经县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Ⅳ级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立即成立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必要时上级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

未达到本预案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升级蔓延。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达到本预案Ⅳ级响应标准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县政府应立即启动预案进行应急处置。事件等级如超出本级政府处置范围的,应立即报上一级政府,由其启动相应预案,并接手组织指挥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在突发事件处置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焦作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温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 应急处置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各工作组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规定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危害、消除影响。

5.2.1 医学救援

由医疗救治组负责,指导卫生健康委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开展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实施救治。必要时组织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5.2.2 现场处置

由危害控制组负责,指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停止生产经营,并召回问题食品;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生产经营者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设备、场所等进行清洗消毒,消除污染。

5.2.3 流行病学调查

由事件调查组负责,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事件有关的危险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完成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后,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提交符合相关要求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5.2.4 应急检验检测

由检测评估组负责,指定专业技术机构对疑似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样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提交检验检测报告,为制定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

5.2.5 事件调查

由事件调查组负责,组织各方力量及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单位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并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5.2.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由新闻宣传组负责,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形式,借助电视、报纸等传统主流媒体,运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发声,客观准确地向社会公众及时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5.2.7 维护社会稳定

由社会稳定组负责,指导公安机关加强对救助患者的医疗卫生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依法查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3 较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Ⅰ、Ⅱ、Ⅲ 级)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分别由国家、省、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县政府和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均应按照国家、省、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和预案要求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由县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上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职责在第一时间启动本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果断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偶合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件危害链。当上级的应急处置指挥部成立后,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当在上级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开展工作。

5.4 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Ⅳ级)

启动Ⅳ级响应由县政府决定,在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县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相应职责做好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5.4.1 县级应急响应程序

(1)接到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委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对事件进行评估,向县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建议;

(2)县政府批准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后,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立即成立,召开成员单位会议,指挥部署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指挥部办公室及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综合协调组、维护稳定组、专家组、新闻宣传组等工作小组随即启动,按照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在事件发生地进行现场指挥;

(5)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应急处置情况向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6)超出本县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应及时报请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5.4.2 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响应

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在第一时间启动本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果断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偶合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件危害链。县应急处置指挥部成立后,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应急处置指挥部(尚未成立的应当立即成立)应当在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开展工作。

5.5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5.1 调整及终止程序

在事件处置过程中,指挥部要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适时组织评估。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下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评估认为符合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条件的,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建议,经指挥部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要按照调整后的应急响应级别采取相应措施。

5.5.2 级别提升

当事件进一步发展,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要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学校或托幼机构,重大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5.3 级别降低

当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5.4 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要及时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3)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6 后期工作

6.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等费用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6.2 责任追究

事件发生单位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必要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相关部门。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加快应急装备设备配备,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演练,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7.2 信息保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构建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件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采集、监控、分析和共享。有关部门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快速收集。

7.3 医疗保障

县卫生健康委要组建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7.4 技术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5 物资与经费保障

保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要及时补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经费按规定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7.6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要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7 宣传培训

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应急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急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进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检验和提升应急准备、协调和处置能力,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县政府食品安全办要做好预案宣传,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参照本预案,结合监管职责和行业特点制定或修订本部门具体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培训和演练。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参照本预案,结合具体实际制定或修订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2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件。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2.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3.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附件1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事件分级

评估指标

响应级别

启动级别

特别重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

(2)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出现30人以上死亡的;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Ⅰ级响应

国家级

重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辖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的;

(4)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Ⅱ级响应

省级

较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Ⅲ级响应

市级

一般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Ⅳ级响应

县级

注:“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附件2

 

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

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县政府食品安全办

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按照权限负责发布或解除食品安全事件预警信息;按照规定向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及县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指导、协调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二、县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宣传报道、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负责把握食品安全事件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县内媒体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网络新闻报道;指导事件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

三、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事务局)

配合有关部门参与因清真食品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以及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组织查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处置和相关技术检测工作;负责食品相关产品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查处工作,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有关应急处置检测队伍建设。

五、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和水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有关应急处置检测队伍建设,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检测评估,提出评估结论。

六、县卫生健康委

负责组织疾控机构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流行病学调查,提出流行病学调查结论;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协助进行现场卫生处置;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急救药品的组织、供应工作;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

七、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负责粮油储运和政策性用粮购销中粮油质量安全事件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八、县教育局

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在教育部门所管辖的学校、托幼机构、培训机构等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学校、托幼机构、培训机构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九、县公安局

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和事件发生及救治现场的维稳工作。

十、县民政局

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需政府救助对象生活类救援物资的保障工作;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在民政部门所管辖的养老机构等单位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养老机构等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十一、县财政局

负责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资金及日常工作经费纳入政府部门综合预算予以保障,并加强资金监管。

十二、市生态环境局温县分局

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环境监测并提出控制及消除污染建议,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

十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

十四、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道路保通保畅工作,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救援队伍、物资和病员运输。

十五、县水利局

协助开展城区饮用水和农村供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查处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温县分局对水源供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查处工作。

十六、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协助涉及旅游团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查处工作。

十七、县商务局

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肉、蛋、菜)的应急调配。

其他有关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根据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的要求,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给予配合。

 

 

 

 

附件3

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县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由县应急处置指挥部指定,主要包括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县级有关部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县级有关部门。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参加相关工作组,共同做好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一、综合协调组

由县政府食品安全办牵头,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事务局)、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二、事件调查组

由事发环节监管部门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公安局、教育局、农业农村局、纪委监委等相关监管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件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件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件调查。

三、危害控制组

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卫生健康委、公安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局、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单位参加。如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只涉及一个部门监管职责时,由事件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对有关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问题食品污染区域和病害可能的传播区域实施消毒、防疫。

四、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生健康委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五、检测评估组

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生态环境局温县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检验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分析评估事件后果,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

六、社会稳定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民政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事件发生地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做好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

七、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事件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八、专家组

由县政府食品安全办牵头,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

主要职责:为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责任编辑:温县党政门户网站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