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2018〕22号
温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温县太极镇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单位:
《温县太极镇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6日
温县太极镇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县政府决定实施太极镇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焦政文〔2014〕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征收范围:赵堡镇陈家沟环村路东线以西、常阳路以北、东沟祖祠以东、中华太极馆以南区域内的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辛堂村、陈新庄村范围)。
第三条 征收实施期限:从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第四条 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1.征收部门:温县国土资源局
2.征收实施单位:温县赵堡镇人民政府
第五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征收部门公开发布房地产评估机构信息,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选定不成的,采取现场公证摇号的方式确定。
第六条 被征收的土地、房屋面积认定:有土地证、房产证的,原则上以土地证、房产证登记面积为准;无土地证、房产证的,或被征收人对登记面积有异议的,以实际勘测为准。
第七条 装修、附属物补偿:被征收房屋装修、附属物等原则上按焦政文〔2014〕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主要项目的补偿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2);文件中未涉及的补偿内容,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以评估结论为依据确定补偿金额。
第八条 安置房位置、标准:
1.项目安置房位置:常阳路徐沟村段南侧、城区安置房位置待定。
2.安置房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基础设施配备完善,入户门窗齐全,水、电、天然气入户。
第九条 违法违规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自行拆除,但在房屋征收实施期限内,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按要求时限进行拆除的,参照焦政文〔2014〕8号文件标准的50%给予拆除费用补助;不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给予行政处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二章 独院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
第十条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采取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或产权
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确定安置面积,进行调换:
1.对于砖混、砖木、框架结构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含300m2)的部分,按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以1:1的标准进行调换;对于土木结构房屋,按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面积以1:0.72的标准进行调换;院内空地补偿:房屋所占土地不予补偿,院内空地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以2:1的标准进行产权调换,对院内空地调换的安置房面积设置上限100m2(包含100m2),多余部分空地面积按区片地价进行补偿。
2.对于砖混、砖木、框架结构房屋,按容积率1.3(土地面积的1.3倍)计算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以1:1的标准进行调换;对于土木结构房屋,按容积率1.3(土地面积的1.3倍)计算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以1:0.72的标准进行调换;每户调换的安置房屋面积最多不超过330m2;对于原房屋面积与所调换的安置房屋的差额部分,按照焦政文〔2014〕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找补。以上规定不适用于空宅基地。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在城区安置区域按照1:0.692的比例最多调换一套城区安置房期房(位置待定),剩余部分面积应在常阳路徐沟村段南侧选择期房调换;对于调换安置房后的房屋结余面积超过60m2的(含60m2),可再调换一套安置房,不超过60m2的,不予调换安置房。调换安置房屋后的面积找补部分房价款按1800元/m2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获得补偿:
1.对于房屋建筑面积300m2以内(含300m2)部分,根据评估机构的市场评估结果确定补偿价格,由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支付;
2.按照产权调换方式确定的安置房屋面积,以1800元/m2进行货币补偿。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按照产权调换方式确定的安置房屋面积进行选房,对于调换安置房屋后的结余面积部分,以1800元/m2进行货币补偿。
第十五条 对于被征收人的合法空宅基地,按宅基地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以2:1的标准进行调换。
第十六条 对于超过300m2的房屋面积部分,按以下方式进行货币补偿:
1.按照不同结构、等级,依据附件1标准进行补偿;
2.超出附件1规定范围的,按照评估价进行补偿。
第十七条 商业用房的认定由县法制办、司法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管中心、赵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组成认定组联合调查确认。
认定为商业用房的房屋,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予以货币补偿,不再另行安置。
第十八条 “住改商”的处理:被征收房屋为住宅,原则上不得认定为商业用房,但在征收实施期限内,对于主干道沿街房屋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认定组调查确认,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将其一层认定为具有经营性用途的住宅,除按住宅补偿外,另按照200元/m2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1.取得有效营业执照并有正常纳税记录,且持续经营一年以上;
2.房屋所有权证(合法宅基证或经认定组认定)与营业执照注明的营业地点相一致;
3.住改商面积认定只限于从沿街外线往里的原建设自然间,扩建、搭建、改建部分不得认定;
主干道以外的住宅用于生产、经营、办公、仓储、接建房屋及院中院、院外院等建筑物,不认定为商业用房。
第三章 厂房、仓储等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第十九条 厂房、仓储、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办企业等非住宅房屋只予货币补偿,不再产权调换。集体土地上的原则按焦政文〔2014〕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文件中未涉及的补偿内容,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补偿金额;土地按相应的用地基准价或区片地价进行补偿。国有出让土地上的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补偿金额。
机关事业单位等国有资产,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收回处置。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等资产,在新建的安置小区中可按一定形式调换成商业用房。
第四章 补助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方式确定的安置房面积,以3元/m2/月的标准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给予3个月的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期房面积部分以3元/m2/月的标准给予24个月的补偿,如超过期限仍未交房,按上述标准继续给予补偿,直到安置房交房为止。
第二十二条 搬迁费:被征收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含300m2)的部分,按3元/m2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搬迁费;经营性房屋及生产性房屋按10元/m2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搬迁费。
第二十三条 有线电视移装费,每户300元;空调移装费,立式柜机每台200元,壁挂机每台150元;自来水管,每户300元。
第二十四条 停产、停业补助费:
仓储、生产、加工等非住宅用房按建筑面积按30元/m2的标准一次性发放,商业用房按建筑面积按80元/m2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五条 为了鼓励按期签订协议,设定以下三个签订协议奖励期限:
1.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为第一阶段;
2.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1日至60日为第二阶段;
3.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61日至90日为第三阶段。
第二十六条 独院房屋在本方案设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1.第一阶段签订协议的,奖励3万元;
2.第二阶段签订协议的,奖励2万元;
3.第三阶段签订协议的,奖励1万元。
超过上述期限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分组完成奖:整个征收范围分为若干组(具体分组情况见公告),奖励期限内整组全部签订协议的,对每处独院给予1万元奖励;奖励期满后整组未全部签订协议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老院空宅基地签约奖励:被征收人的老宅基地以前有房,因年久失修等原因形成的空宅基地,第一阶段签订协议的,每处宅基地给予2万元奖励;第二阶段签订协议的,每处宅基地给予1.5万元奖励;第三阶段签订协议的,每处宅基地给予1万元奖励。超过奖励期限的不再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厂矿企业、学校的奖励:企业、学校奖励以补偿金额的比例进行发放。第一阶段完成签约的,按补偿金额的5%予以奖励;第二阶段完成签约的,按补偿金额的3%予以奖励;第三阶段完成签约的,按补偿金额的2%予以奖励;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此奖励内容不包括国有企业。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安置房选择顺序:按照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顺序确定。
第三十一条 安置房的不动产证由政府相关部门统一负责办理,对首次办理在被征收人名下的安置房,与原房屋相同面积的部分,按规定减免契税。
第三十二条 安置小区建成后,聘请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管理,物业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新经济组织)或安置房户主自行解决。
第三十三条 在征收实施期限内拒不签订协议的,依法强制征收。
第三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对外租赁的,被征收人应当终止租赁合同,征收部门仅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第三十五条 对房屋、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在提存补偿金、留存安置房指标并经公证处证据保全的前提下先行拆除,待权属明晰后再进行补偿安置。
第三十六条 对被征收人发放的房屋、地上附着物补偿及搬迁补助、奖励等费用,在与被征收人协商签订补偿协议后,先发放附属物(含室内装饰装修)补偿金额,不超过10万元,其余补偿金额在被征收人将房屋腾空并交付后一次性发放;涉及被征收人向征收实施单位支付款项的,在期房安置房选房后、房屋交付前统一结清,由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给征收实施单位。
第三十七条 为保证房屋拆除安全,被征收人在交付原房屋时应保持状况完整,由赵堡镇人民政府统一委托具有房屋拆除资质的企业实施拆除,被征收人一律不得自行或委托实施房屋拆除。
第三十八条 签订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拒不搬迁的,取消其优先选择安置房资格,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在征收工作中,对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利用网路平台、建立微信群等方式散布谣言或不实信息,影响征收工作正常推进的;侮辱、谩骂、恐吓、殴打、阻挠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征收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方案适用于太极镇棚户区改造一期征收补偿范围。
第四十一条 本方案由赵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1.300平方米以外住房以及阁楼等的补偿标准
2.房屋装修补偿标准
附件1
300平方米以外住房以及阁楼等的补偿标准
1.300平方米以外住房补偿价格
未具备全墙、门窗、粉刷、硬化、水电的,每少一项减20元。
规格分类 |
单位 |
建筑物特征 |
补偿价格 (元) |
|
砖木结构 |
m2 |
24砖墙、瓦顶 |
420-530 |
|
砖混结构 |
24砖墙、预制板、现浇顶 |
540-600 |
||
框架结构 |
24砖墙、预制板、现浇顶 |
650-780 |
||
说明 |
1.标准住房是指供家庭日常起居外人不得随意进入的独立封闭空间,包括别墅、公寓、宿舍等; 2.标准住房条件:层高2.2米以上,独立封闭空间,内外墙粉面,地面硬化、门窗、水电齐全; 3.12砖墙房按照同类房屋价格70%计算补偿。 |
2.被征收房屋主体上,檐高低于2.2米的阁楼等,不予产权调换,只予货币补偿;等于、高于1.8米低于2.2米的阁楼按同类结构的50%给予补偿;低于1.8米的阁楼按同类结构的20-30%给予补偿。
3.简易房、简易棚按焦政文〔2014〕8号文件标准补偿。
附件2
房屋装修补偿标准
本表未列入项目依照焦政文〔2014〕8号文件执行,或按照市场评估价补偿。
类型 |
项目 |
单位 |
基准价(元) |
备注 |
房屋外墙 |
瓷砖(含瓷壁画) |
m2 |
25-40 |
室内瓷砖同此标准 |
室内装修 |
地板砖 |
m2 |
60 |
含木地板、水磨石 |
天然石材 |
m2 |
50-60 |
|
|
木墙裙 |
㎡ |
25-40 |
含塑料墙裙 |
|
乳胶漆 |
m2 |
8-13 |
水泥压光粉刷后刷漆 |
|
壁纸 |
m2 |
15-20 |
砖墙无粉刷粘壁纸 不补偿 |
|
软包墙面 |
m2 |
30-50 |
|
|
木吊顶 |
m2 |
25-40 |
二级吊顶部分增加1倍 |
|
石膏板吊顶 |
m2 |
25-40 |
铝合金或木骨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