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2017〕16号
 
温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温县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
    《温县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6日
 

  
温县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土壤环境保护方案)
 
    我县属于河南粮食生产核心区重要城市、“四大怀药”生态原产地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沿线城市,保护好土壤环境事关粮食和饮用水水源安全,事关人居环境健康,事关生态文明建设。目前,我县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总体良好,但由于正处于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加速推进的关键时期,局部地区土壤呈现新老污染并存、有机污染和无机污染交织的复杂局面,土壤环境形势不容乐观。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豫政〔2017〕13号)和《焦作市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焦政〔2017〕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粮食生产核心区、“四大怀药”种植区等农产品质量安全,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沿线环境安全和城乡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二、工作目标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立。到203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建立健全。
    主要指标:到2020年,全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全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掌握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摸清土壤污染底数。查明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按照省、市要求部署,围绕环保、国土、农林等部门调查发现的土壤污染点位超标区、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含污灌区)和农用地分布区,以耕地为重点,兼顾林地和园地,配合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林局、卫生计生委等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污染情况。按照省、市要求部署,结合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等多来源企业信息,以化工、皮革等行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用地为重点,排查确定重点行业在产、关闭或搬迁企业疑似污染地块,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由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变更为其它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环境风险情况。(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2.构建土壤环境监测体系。按照省、市要求部署,科学设置土壤环境监测点位,配合做好耕地等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基础点位设置工作,每5年开展1次监测,掌握全县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在重点企业及其周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果蔬种植基地、主要干线公路两侧等区域设置土壤环境监测风险点位,每年开展1次监测,掌握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并配合做好监测点位动态更新工作。2017年底前,配合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结合我县实际,在北部沁河冲积平原粮食产业集聚区、中部黄河二级阶地怀药产业聚集区等区域,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土壤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到2020年,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实现我县所有乡镇(街道)全覆盖。(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林局等参与)
    加强土壤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按照有关标准配置相应监测执法装备。积极参与上级环保部门开展的土壤环境监测技术培训。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将土壤环境监测费用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重点保障。(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质监局等参与)
    3.实施土壤环境质量“一张图”管理。整合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环境例行监测、污染源普查、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状况调查等信息,2018年底前,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与国家、省、市对接。借助地理信息系统、遥感影像系统、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先进技术手段,拓宽数据获取途径,实现土壤环境数据动态更新。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编制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农业生产、粮食收购、土地流转、空间规划、土地规划、城乡规划中的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等方式,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运行维护的专业化水平。(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局、农林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计生委、粮食局等参与)
    建立土壤环境质量预警网络。依托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结果,建立土壤环境质量预警网络,识别土壤环境保护区、预警区、风险管控区、治理修复区,实施全县土壤环境质量“一张图”管理。(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林局、粮食局等参与)
    (二)严格监管各类土壤污染源
    1.强化企业环境监管。强化日常环境监管。根据企业分布和污染物排放情况,2017年底前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录的企业要自行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每年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县环保部门每年要对全县重点监管企业和产业集聚区周边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监测数据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参考;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检查,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非正常运行情况。鼓励化工、皮革等行业企业采用易回收、易降解、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材料和先进适用加工工艺,减少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严格规范企业拆除活动。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和污染治理设施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企业拆除活动中污染防治的技术规定,拆除前要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县环保、工信部门备案;在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要先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如发现建筑物、构筑物中含有毒有害废物,要向县环保部门报告,并由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壤环境承载能力,科学确定涉重金属行业发展规模、结构和空间布局,进一步严格环境准入标准。实施重点行业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制度,严控我县重金属排放总量;对造成我县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增加、土壤重金属污染加重的项目,不予批准。加强对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环境监管,对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实施关闭。以猪龙河(温县段)为重点,建立底泥重金属污染整治河流清单,开展调查评估,对风险较大的河段要在2018年底前编制整治方案,2020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2020年全县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总量严格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以内。(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等参与)
    2.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开展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污染排查和责任主体确认工作,对有责任主体的,督促责任主体制定整治方案,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对责任主体灭失的,由县政府负责制定整治方案并实施。(县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安全监管局等参与)
    加强危险废物处置活动监管。建立全县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信息库并实施动态更新,2018年底前,摸清全县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流向等信息。以县以上重点监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为重点,从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规范企业台账资料记录、加大涉危企业现场监督检查力度等方面,构建全过程的环境监管体系;根据涉危行业企业特点、工艺水平、危险废物产生处置等情况,制定涉危行业企业差别化管理方案,实行精细化管理。以产生种类较为单一的大宗危险废物的行业企业为重点,鼓励企业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实现危险废物的就地就近处置利用。严厉打击非法倾倒、转移危险废物造成土壤污染的违法行为。到2020年,全县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利用能力提高10%以上。(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规范废旧产品拆解活动。清理整顿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金属、废旧机动车等废旧产品回收、拆解、处理和再生利用活动,引导有关企业集聚发展。(县发展改革委、商务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3.防治农业面源污染。以“一控两减三基本”为重点,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积极建立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到2020年底,农业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治理,实现“一控两减三基本”工作目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5;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全县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确保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5%以上,有机肥养分还田率达到6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30%以上,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40%以上;确保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75%以上,农膜回收率达80%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网络实现常态化、制度化运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模式和运行机制基本建立,农业清洁生产技术体系基本形成,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效,农业资源环境对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显著增强,农业生态文明程度明显提高。(县农林局牵头,县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工商局、供销社等参与)
    “一控”,控制农业用水的总量。大力发展节水农业,提高农业用水效率。推广保护性耕作、集雨补灌、机械深松、秸秆覆盖、地膜覆盖等蓄水保墒技术,大力推广良种良法配套。(县农林局牵头,县水利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科技局、工商局、供销社、农机局等参与)
    “两减”,大力推行化肥减量工程,大力实施农药减控工程。一是推进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区建设,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高效施肥机械,推广高效新型肥料,支持规模化养殖企业利用畜禽粪便生产有机肥,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全面推进测土配方施肥、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项目,全面开展玉米、蔬菜、果树减肥增效技术集成推广,深入开展水肥一体化技术集成与示范推广。施肥结构得到优化,施肥方式得到改善,氮、磷、钾和中微量元素等养分结构趋于合理,有机肥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初步建立科学施肥管理和技术体系,科学施肥水平明显提升,耕地盐渍化、污染等问题得到有效控制。二是大力实施农药减控工程,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扩大低毒生物农药补贴项目实施范围,加速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应用。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快速发展,以服务组织全程承包服务方式替代一家一户分散防治。完善“监管部门+农资企业+农户”的农资监管信息化管理平台,推行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实名购买农药制度,2018年底前建立农药监管平台。加强线上巡查,适时掌握农药特别是高毒、高残留农药流向动态,及时查处购销异常行为。(县农林局牵头,县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工商局、供销社等参与)
    “三基本”,采取相关措施,通过资源化利用的办法从根本上解决好畜禽污染处理、农膜回收、秸秆焚烧三项基本问题。一是大力提升畜禽养殖水平,合理解决畜禽粪污问题。依法规范和限制兽药、饲料添加剂中铜、锌、镉、砷等重金属,依法规范抗生素等药品使用,指导养殖户科学使用兽药、饲料,防止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造成土壤污染。做好禁养限养区的划定调整工作,列出禁养区规模养殖场整治清单,研究制定搬迁方案和相关措施。创新治理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提高治理的专业化水平。自2017年起,全县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宜的畜禽粪便污水防渗防溢流贮存设施、畜禽粪便污水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推广畜牧生态环保技术、实现环保养殖。组织专家深入养殖场提供技术指导,推进干湿分离和雨污分流工艺,指导养殖场采用干清粪、堆肥技术、厌氧消化等技术处理畜禽养殖场粪污,鼓励养殖场建设沼气池,生产有机肥,实现废弃物综合利用。二是加强农膜污染防治。支持加厚农膜使用及回收加工利用,严禁生产和使用厚度在0.01mm以下农膜。到2020年,力争实现全县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开展区域性农田残膜回收利用示范或整治活动,扶持农膜回收网点和处理能力建设,逐步健全回收加工网络,加快生态友好型可降解农膜及农膜残留捡拾与加工机械的应用。三是严禁秸秆焚烧,加强资源化利用。进一步完善秸秆禁烧工作机制,建立县、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小组秸秆禁烧网格化管理体系,强化责任管理,努力在全县消除秸秆焚烧现象。按照“多元利用、农用优先”的原则,大力开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利用,积极探索基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利用途径,支持机械化直接粉碎还田,切实解决秸秆废弃、禁烧造成的资源浪费及秸秆焚烧污染问题,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同步增长。(县农林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工商局、质检局、供销社、农机局等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建立灌溉用水水质联动监管机制,发现水质不达标时,水利部门要提请环保、工信、公安等部门及时查清上游污染源,对偷排偷放或未达标的污染源依法进行严查,确保灌溉水水质达标。(县水利局牵头,县农林局、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等参与)
    4.加强生活污染控制。引导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回收利用体系。落实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制度,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场所和总量,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工作,完善一次性用品废弃物分类收集。(县城管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商务局等参与)
    坚持城乡环境治理并重,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大力实施乡村清洁工程,加快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期间,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任务60个。(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参与)
    加强垃圾和污泥处理处置。对占用农田、河渠及待开发建设用地等存量建筑垃圾,要制定整治计划并有序实施。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海绵城市建设、城市水系建设等方面,通过特许经营或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到2020年,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基本实现全县全覆盖,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以上。开展全县在用、停用和已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查,2018年底前,摸清数量、分布及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按照土壤环境调查相关技术规定,对垃圾填埋场周边土壤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严格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坚决查处渗滤液直排和超标排放行为。提高全县城镇污水厂和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综合利用配套能力建设,加大污泥去向检查力度,规范污泥处置活动,支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展污泥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或建材制造。按照焦作市政府要求,配合实施餐厨废弃物处置利用项目,推进餐厨废弃物集聚化、规模化和资源化利用。(县城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三)强化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与安全利用
    1.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清单。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综合考虑农产品超标情况、农用地集中连片程度、农作物种类、土壤污染来源和污染途径等因素,以耕地为重点,按照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3个类别,2020年底前,完成全县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清单。根据土地用途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等情况,每3年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及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完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信息。(县农林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2.优先保护质量较好耕地。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预警制度。根据土壤环境质量预警网络监测数据和土壤环境质量预警线,定期研判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对接近警戒线的区域,要禁止新(改、扩)建造成土壤污染物增加的项目,现有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实施提标升级改造,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超出警戒线的区域,要对造成土壤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企业依法有序实施搬迁或关闭。(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模式,严控非农建设占用优先保护类耕地;确需占用的,要从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数量和质量并重的要求。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要优先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禁止向耕地及农田沟渠中排放有毒有害工业、生活污水和未经处理的养殖小区畜禽粪污,禁止占用耕地倾倒、堆放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废料及废渣。(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农林局等参与)
    3.积极推进耕地安全利用。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乡(镇),要结合小麦、玉米等不同作物品种,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增施有机肥、钝化剂、阻隔剂、改良剂及种植绿肥等农艺调控和替代种植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到2020年,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轻度和中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县农林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建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专业化服务组织。以现有农业服务组织为依托,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建立投入少、成本低、效果好的专业化服务组织,统一组织实施农艺调控和替代种植,实现耕地安全利用的专业化和标准化。加强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与培训。2018年底前,完成全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专业化服务组织建设。(县农林局牵头,县财政局等参与)
    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强化安全利用类耕地产出的农产品质量检测,并根据农产品质量及时优化和调整安全利用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2020年底前,配合焦作市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网络。制定超标农产品应急处置预案,对受污染耕地开展风险管控和治理期农产品临田检测,一旦发现农产品污染物超标,要对其实施专企收购、分仓贮存和集中处理,严禁超标农产品进入流通市场。(县农林局牵头,县粮食局等参与)
    4.全面落实耕地严格管控。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等,2020年底前,在全县范围内逐步推进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工作。严禁种植超标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2017年起,开展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工作。到2020年,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县农林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等参与)
    5.加强林地园地管理。在林地、园地集中分布的地区开展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工作,发现食用农(林)产品超标的,及时采取禁止农(林)产品进入流通市场等措施;对超标的食用农(林)产品分类收集、贮运并进行集中安全处理处置。开展林地、园地面源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进一步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大力推广生物农药。对林地、园地土壤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无法修复的,调整为未利用地。(县农林局牵头,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四)严格管控建设用地环境风险
    1.实施污染地块清单化管理。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变更土地使用权人以及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转移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方负责开展调查评估;已经关闭搬迁的,以及受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向环保、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备案。(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开展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环保部门会同工信、发改、国土、住建等部门,以已关停、破产或搬迁的重点行业企业和从事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为重点,2017年11月底前完成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工作。工信、发改等部门在制订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等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方案时,应当及时向环保、国土和住建等部门提供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参与)
    建立污染地块清单。自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和重点区域土壤监测等信息,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并依据污染地块详查和风险评估结果,综合确定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明确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负面清单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作为土地规划利用的重要依据。(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
    2.严格用地准入管理。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内容,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管理程序。(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县环境保护局参与)
    合理规划污染地块用途。严格遵循“以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将土壤环境质量较差的地块,尽量规划为与其质量相适应的用地类型。经调查和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或经治理修复仍达不到相关标准的,不得用于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开发使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参与)
    对暂时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要依据调查评估结果划分相应管理类型,制定“一地一策”差异化管控措施,严格管控其环境风险。并由县政府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定期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要及时釆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管控措施。(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等参与)
    3.加强联动监管。建立住建、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住建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对城乡发展和建设规划的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发展和建设规划以及管控区域划定,加强对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对土壤环境质量不符合相关规划用地要求的地块禁止流转。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对未进行调查评估,应开展治理修复而未开展,或治理修复效果未达标的地块,环保部门不得批复在其上面实施的项目环评。(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负责)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1.加强空间布局管控。将生态保护红线与国土空间开发管理紧密衔接,在红线区域内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理和产业退出制度。加强各类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各功能区土壤环境承载力情况,合理确定功能定位、发展方向、空间布局,落实各项管控措施,实施规划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机制。(县发展改革委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农林局等参与)
    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严格执行用地控制指标和定额标准,鼓励工业企业“退城入园”、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重污染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相关政策,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环境保护局、农林局等参与)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新(改、扩)建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可能对土壤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对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提出防渗、监测等污染防治措施。自2017年起,县政府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县环境保护局负责)
    3.加强未利用地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保持水土和植被,保护生态系统及其功能。加强黄河沿岸(滩涂)等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县国土资源局负责)
    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县政府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农产品种植结构,不满足相关要求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县农林局牵头,县环境保护局参与)
    依法严查滩涂、湿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公安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农林局等参与)
    4.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根据划定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严格区域内土地用途管制和控制开发利用强度。(县国土资源局负责)
    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温县段)、城镇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定期开展水源地及其周边土壤环境监测,严厉打击违法排放污染物和非法开发的行为,确保防护区及其周边土壤环境安全。(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南水北调办参与)
    (六)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已收回、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县国土、环保等部门和所在乡镇(街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
    2.有序推进治理与修复。制定治理与修复计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2018年底前,配合焦作市完成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编制,建立土壤污染与治理项目库,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林局等参与)
    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城乡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为居住、商服、公共管理与服务项目的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为重点,对确需治理与修复的,要有序组织开展治理与修复工作;其它区域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到2020年,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县农林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参与)
    3.强化工程监管。各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应在原址进行,在工程实施各个环节均应采取必要防控措施,有效防止各种二次污染。工程施工前,责任主体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等信息,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识,限制非施工人员进入;环保部门要对其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程施工期间,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去向和污染土壤数量、处理处置方式、风险防范措施等,提前报告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达标处理和无害化处置,并由环保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工程完工后,责任主体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家相关责任追究办法,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监督,建立诚信档案,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参与)
    4.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建立工程进展调度机制,县政府每年向市环保部门报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全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由环保部门汇总上报县政府,经审定后报送市环保部门。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的技术规定和相关要求,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农林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构建社会共治体系
    1.强化政府主导。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县政府定期召集各相关单位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县环境保护局要加强统一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每年1月底前,县环境保护局要将上一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向县政府报告。(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林局、城管局等参与)
    2.发挥市场作用。积极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探索土壤污染治理项目与经营开发项目组合开发模式,推动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的安全利用。开展环保“互联网+”等土壤污染防治模式创新,鼓励各类投资进入环保市场,加快培育壮大一批环保产业龙头企业。探索在重点行业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为重大土壤污染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处置提供新途径。(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农林局、金融办等参与)
    3.落实企业责任。重点监管企业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对固定污染源企业要实行排污许可制度。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和约束企业主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把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违法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因生产、经营活动或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土壤污染的企业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工商局等参与)
    4.加强社会监督。积极推进信息公开。依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县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信息。(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林局等参与)
    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也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农林局等参与)
    推动公益诉讼。支持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依法对因土壤污染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各乡镇(街道)、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及县直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相关案件的监督、诉讼及办理工作。(县检察院牵头,县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农林局等参与)
    5.开展宣传教育。将土壤环境保护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环境保护宣传培训内容,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土壤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委宣传部、教育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林局、粮食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参与)
    (二)强化土壤环境执法保障
    1.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铬、铅、镉、砷、汞5种主要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化工、皮革等行业,以及主要粮食生产核心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城镇建成区等区域。(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农林局、水利局等参与)
    2.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环境监管网格,并与社会综治网格进行有效衔接。完善现有环境监管网格,明确环保部门的监管责任和督查频次。提高环境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积极参加省、市组织的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建立环保、公安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国土资源、农林、住建等部门应按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执法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衔接工作机制,推动环保、公安等执法案件信息录入共享,巩固和提升执法效果。(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林局、安全监管局等参与)
    (三)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1.支持相关工作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支持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及有关单位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研究,提升我县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力量,推进先进适用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以及装备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县科技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农林局、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2.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鼓励第三方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和场地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发挥“互联网+”模式作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县发展改革委牵头,县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局、国土资源局、农林局、工商局等参与)
    (四)完善资金投入机制
    1.加大财政投入。要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力度,重点保障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污染企业源头预防、监管能力建设、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全面落实国家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县财政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农林局、水利局等参与)
    2.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通过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积极发展绿色金融,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重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放绿色信贷的力度。支持银行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对绿色信贷资产实行证券化。(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牵头,县环境保护局、金融办等参与)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目标考核。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定期考核评估制度。2017年底前,县政府与各乡镇(街道)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目标任务。每年12月份对各乡镇(街道)当年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委组织部等参与)
    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经审定后,作为各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各乡镇(街道)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作为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委组织部牵头,财政局、审计局等参与)
    (二)明确部门职责。环保部门负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农林部门负责对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事故调查和应急管理,并负责林地、湿地、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范围内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住建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过程中和涉及城乡规划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负责生活和建筑垃圾处理与利用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信部门负责工业企业行业准入管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预防监督管理;发改、科技、财政、水利、卫生计生委、安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负责)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年度考核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乡镇(街道),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对在考核评估中瞒报、谎报的乡镇(街道),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人员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等;对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土壤污染问题的,按照党政同责的有关要求,相关负责人需要承担责任的,要依纪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依法依纪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委组织部、检察院、人民法院、监察局、审计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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