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 | 简体 | 进入关怀版 | 无障碍
温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
温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wenxian.gov.cn 发布日期:2022-01-20 16:59
分享到: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

在原禁用区(县城引黄补源范围内所有区域)基础上,增加产业集聚区和全县物流园区为禁用区管控范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推车、吊车等,使用动力主要是柴(汽)油发动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中,《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为:额定功率37千瓦以下的机械排放烟度值不高于0.80m-1,37千瓦及以上的不高于0.50m-1。以及所有排放可视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一)禁用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电动或天然气动力工程机械。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达到《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要求。对冒可视黑烟,明显不能达标排放的,应予以维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要求,施工工地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需提供有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出具的达到《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报告,到生态环境部门领取相关使用许可。对施工工地使用未经许可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施工审批监管部门依法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将高排放施工机械设备清退出场。对拒不整改继续使用的,移交生态环境部门,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顶格处罚,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按日计罚。工业企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生产活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对拒不整改继续使用的依法实施顶格处罚,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按日计罚。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本通告自2022年1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