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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民政局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温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wenxian.gov.cn 发布日期:2026-03-31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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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行政执法部门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频次检查时间检查方式
1温县民政局社会团体(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二)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五)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六)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每年一次3月15日至5月31日网上审查
2温县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二)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五)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六)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按年度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每年一次3月15日至5月31日网上审查
3温县民政局养老服务机构监督检查(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实施)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11月1日实施)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第二款 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第三款 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对同一养老机构实施行政检查频次一年内(自然年)不超过4次(不含监督复查、专项检查,不含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的行政检查,不含应机构申请实施的行政检查)。一个季度一次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