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城乡低保的资格条件
(一)家庭整体条件
1.家庭人均收入扣除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城市低保719元/人,农村低保606元/人)。
2.家庭拥有现金、存款、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人均不超过当地24个月城乡低保月标准。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消费型机动车辆、船舶、60马力以上的农业机械(已灭失但因客观原因无法销户的除外)。
以下情况符合认定条件:(1)普通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2)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3)家庭成员拥有车辆后发生重病、意外事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车辆当前价值不超过5万元(车辆现值可参考二手车市场评估价格或互联网二手车买卖平台评估价格。下同),并按单人户将重病、重残人员纳入低保的;或者车辆购买超过2年且购买价格在5万元(含)以下(以实际交易发票为准,没有交易发票的按当时市场评估价确定)用于保障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重度残疾人长期就医、康复治疗的国产品牌小型机动车。
4.申请家庭名下只有一套用于居住的住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5.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6.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含)。
(二)单独申请条件
1.低边家庭中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可单独纳入低保。
2.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申请,只核算申请人的收入、财产和本人获得的供养费用(赡养、抚养、扶养费用等),供养费按以下标准扣减后,符合条件的单独纳入低保。
(1)靠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或70周岁以上父母供养的不计算供养费;
(2)靠60周岁以上父母供养且父母无供养能力的(低收入家庭),不计算供养费;靠60周岁以上父母供养且父母月人均收入高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供养费用按60%比例豁免。
3.低边家庭成员患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仍需长期治疗,提出申请前12个月医疗费用刚性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扣除后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重特大疾病本人可单独纳入低保。
4.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单独纳入低保。
5.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且自愿接受低保救助的困难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由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符合低边和刚支家庭的,本人单独纳入低保。(审核认定时不公示个人隐私)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哪些?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三、城乡低保的申请及受理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街道)审核——公示——乡镇(街道)确认——公示备案——低保资金发放
(一)受理申请
(1)线下申请:申请低收入人口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单人保”的一般以申请对象个人进行申请。持有本县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在居住地申办低保。
(2)线上申请:搜索微信小程序“河南救助通”注册,签署电子授权书后进行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应委托手续。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低收入人口的,应当主动告知相关政策。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刚性支出的书面声明,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其他能够证明家庭成员残疾、疾病、上学等相关材料。
(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乡镇(街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支出推算等方式进行。
(三)审核确认
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符合低收入人口类别提出审核意见。对拟认定同意的申请,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类别,并书面告知。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25个工作日。
(四)资金发放
城乡低保资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低保资金通过惠民惠农资金“一卡通”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四、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1.低收入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街道)。
2.乡镇(街道)应当对低收入家庭的状况每年核查一次。其中,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单独登记备案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
3.对不再符合低保救助条件,但符合其他低收入人口类别条件的,乡镇(街道)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可以根据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直接转入相应的低收入人口类别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4.核查期内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低保金额度。
救助政策咨询、举报监督电话:
0391—3829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