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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文综罚字〔2025〕3号
温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wenxian.gov.cn 发布日期:2025-04-30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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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文综罚字〔2025〕3号


负责人:陈卫

身份证号码:410825******6516

住所:河南省温县南张羌镇朱沟村第3排21号

2025年3月18日15时44分,温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李春生(16080621003)、刘青青(16080621017)向负责人陈卫出示了执法证件,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依法对位于河南省温县南张羌镇朱沟村第3排21号陈卫从事的印刷经营活动场所进行检查。该场所有一台印刷机正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执法人员要求陈卫提供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办理有关执照,陈卫未能提供,对违规经营行为进行了制止,向陈卫下达了《温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调查询问通知书》,负责人陈卫见证执法全过程。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进行了拍照取证。现场检查结束后,陈卫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确认。

2025年3月19日,温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陈卫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3月20日,负责人陈卫到温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询问中明确陈卫承认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陈卫对执法人员在现场拍照取证的7张图片确认属实。陈卫对违法所得壹仟叁佰圆整(1300元)予以承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温)文综检字〔2025〕3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现场检查时陈卫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客观事实。

2、行政执法现场照片7张,作为现场检查笔录的辅助证据,证明了现场检查时陈卫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客观事实。

3、负责人陈卫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陈卫的合法身份。

4、陈卫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陈卫承认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并认可执法人员所取证据。

2025年3月25日,本案调查终结,陈卫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陈卫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之规定。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2025年3月26日温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陈卫下达了《温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处罚内容和享有陈述、申辩及提出听证的权利。

截止到2025年4月2日,陈卫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及提出听证请求。

综上,对陈卫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及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未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结合实际情况拟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2、没收印刷品;3、罚款人民币玖仟伍佰圆整(9500元);4、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叁佰圆整(13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原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