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文综罚字〔2025〕6号
当事人:河南天正印务有限公司温县分公司
负责人:李文阳
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1410825MA44L1N951
营业场所:温县产业集聚区纬三路东段北侧
2025年5月14日09时35分,温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李春生(16080621003)、李瑞翔(16080621016)向现场负责人李文阳出示了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对位于温县产业集聚区纬三路东段北侧的河南天正印务有限公司温县分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齐全,随后对正在印刷的五种成品:(垆土铁棍山药粉、杀蟑烟片、铁棍山药粉、小萌娃、好味道)抽样取证,执法人员要求负责人李文阳提供委托印刷相关资料,经对五种成品委托印刷资料查验发现其中垆土铁棍山药粉未能提供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铁棍山药粉未能提供出任何委托印刷资料;小萌娃未能提供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好味道未能提供出任何委托印刷资料。公司接
受委托印刷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能严格落实印刷业品承印管理规定,执法人员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进行了拍照取证。检查于2025年5月14日10时36分结束。
2025年 6月5日,温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河南天正印务有限公司温县分公司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中未验证委印单位的证明文件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6月6日,河南天正印务有限公司温县分公司负责人李文阳在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李文阳明确承认其公司在2025年5月14日公司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中未能提供出委托印刷单位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事实,并对执法人员所取证据进行签字确认。
经调查查明:
1、李文阳是河南天正印务有限公司温县分公司负责人。
2、2025年5月14日公司印刷的(垆土铁棍山药粉、杀蟑烟片、铁棍山药粉、小萌娃、好味道)5种塑料包装印刷品,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中未验证委印单位的证明文件。
3、印刷成本11000元,实际利润8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温)文综检字〔2025〕6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现场检查时河南天正印务有限公司温县分公司,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中未验证委印单位的证明文件的客观事实。
2、行政执法现场照片9张,作为现场检查笔录的辅助证据,证明了现场检查时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中未验证委印单位的证明文件的客观事实。
3、河南天正印务有限公司温县分公司负责人李文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李文阳的合法身份。
4、负责人李文阳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李文阳承认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公司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中未验证委印单位的证明文件的违法事实,并认可执法人员所取证据。
5、河南天正印务有限公司温县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公司已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6、河南天正印务有限公司温县分公司《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公司具有合法从事印刷活动资质。
2025年6月9日,本案调查终结,河南天正印务有限公司温县分公司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河南天正印务有限公司温县分公司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中未验证委印单位的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应当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应当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违反了《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七第一款之规定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综上,对你公司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中未验证委印单位的证明文件的行为,作出以下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捌佰元整(800元)。
2025年6月12日对温县产业集聚区纬三路东段北侧的河南天正印务有限公司温县分公司下达了《温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文综罚告字〔2025〕6号,告知其处罚内容和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截止到2025年7月20日,河南天正印务有限公司温县分公司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的请求。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原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