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河南骅贞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负责人:马芳
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1410825MA45WP984J
住所:温县产业集聚区纬三路东段北侧
2025年4月1日9时30分,温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李春生(16080621003)、李瑞翔(16080621016)向现场负责人马芳出示了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对位于温县产业集聚区纬三路东段北侧的河南骅贞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齐全,随后向马芳了解到:2024年7月份在“河南省数字化监管系统”网上上传《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时,在新的证件年审尚未完成的情况下,使用扫描件修改了《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中的内容,经对马芳所使用的电脑进行查看与事实一致。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进行了拍照取证。检查于2025年4月1日11时35分结束。
2025年4月1日,河南骅贞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负责人马芳在公司接受调查询问,马芳明确承认其公司在2024年7月份在“河南省数字化监管系统”网上上传《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时,在新的证件年审尚未完成的情况下,使用扫描件修改了《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中的内容并上传至该系统的违法事实,并对执法人员所取证据进行签字确认。
2025年4月3日,温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河南骅贞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进行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温)文综检字〔2025〕5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现场检查时河南骅贞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客观事实。
2、行政执法现场照片4张,作为现场检查笔录的辅助证据,证明了现场检查时河南骅贞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客观事实。
3、河南骅贞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慧贞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贾慧贞的合法身份。
4、河南骅贞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负责人马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马芳的合法身份。
5、河南骅贞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慧贞公司委托书1份,证明了马芳代表公司的合法身份。
6、负责人马芳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马芳承认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公司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违法事实,并认可执法人员所取证据。
7、河南骅贞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公司已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8、河南骅贞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公司具有合法从事印刷活动资质。
2025年4月7日,本案调查终结,河南骅贞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河南骅贞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2025年4月11日温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河南骅贞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下达了《温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处罚内容和享有陈述、申辩及提出听证的权利。
截止到2025年4月18日,河南骅贞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及提出听证请求。
综上,对你公司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作出以下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原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