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行政执法部门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检查层级 |
1 |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 温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 | 县本级 |
2 | 对重要目标人民防空建设的行政检查 | 温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第十七条 | 县本级 |
3 | 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行政检查 | 温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第十七条;《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20)》第十条第一款;《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20)》第十条第三款;《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20)》第十条第二款 | 县本级 |
4 | 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管理的行政检查 | 温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第四十九条第六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20)》第二十九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20)》第二十九条第五项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20)》第二十九条第六项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20)》第二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20)》第十九条
| 县本级 |
5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行政检查 | 温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第四十八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20)》第二十八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20)》《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20)》第十三条第二款;《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20)》第十三条第四款;《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20)》第十二条第一款;《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20)》第十二条第二款;《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20)》第十四条第一款;《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20)》第十四条第二款 | 县本级 |
6 |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履行质量责任义务的行政检查 | 温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20)》第十条; | 县本级 |
7 | 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的行政检查 | 温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20)》第十九条第一款;《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20)》第十九条第二款;
| 县本级 |
8 | 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质量的行政检查 | 温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20)》第十九条第一款;《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20)》第十九条第二款 ; | 县本级 |
9 | 对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行政检查 | 温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8修订版 第十九条第三款;《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20)》第十七条第一款;《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20)》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20)》第十九条第一款;《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20)》第十九条第二款;《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20)》第十一条;
| 县本级 |
10 |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质量行政检查 | 温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20)》第二十条第一款;《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20)》第二十条第三款;《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20)》第二十条第二款;
| 县本级 |
11 | 对人民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安装质量、维护管理的行政检查 | 温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2024)》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2024)》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2024)》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2024)》第二十条第一款;《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2024)》第二十条第二款;《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2024)》第十七条;《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2024)》第十九条第一款;《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2024)》第十九条第二款;《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2024)》第十八条; | 县本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