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执法部门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频次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01 | 温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 |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二)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五)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六)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 每年一次 | 3月15日至5月31日 | 网上审查 |
02 | 温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二)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五)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六)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按年度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 | 每年一次 | 3月15日至5月31日 | 网上审查 |
03 | 温县民政局 | 养老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实施)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11月1日实施)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第二款 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款 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 对同一养老机构实施行政检查频次一年内(自然年)不超过4次(不含监督复查、专项检查,不含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的行政检查,不含应机构申请实施的行政检查)。 | 一个季度一次 | 现场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