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标准
一、社会团体
1、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存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或开展党建工作的;
(2)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2022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未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换届的;
(5)主要负责人违反规定超龄、超届任职的;
(6)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负责人备案手续的;
(7)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8)未按规定设立或者管理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
(9)未按规定制定、修改会费标准的;
(10)违反社会组织管理规定收取费用的;
(11)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2)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3)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社会团体法人设立条件的;
(14)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5)报送年检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未及时补正的;
(16)不按规定接受或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7)2022年度发生违法违规事项被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
(18)牵头成立非法社会组织或者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
(19)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3、未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上述违规情况或情节轻微已及时纠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1、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2、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2年度存在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4)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5)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6)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7)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8)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9)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1)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2)设立分支机构的;
(13)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4)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5)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7)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8)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9)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届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3、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机构监督检查检查标准
参照养老机构管理国家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