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行政执法部门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检查层级 |
1 |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 | 温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 县级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 温县民政局 | 1.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按年度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2.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第六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项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第二项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二)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第三项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第四项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第五项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五)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第六项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六)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3.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第七条 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三种。 第二款 年检结束,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更换登记证书,应当保留原有年检记录。 | 县级 |
3 | 养老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 温县民政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实施)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11月1日实施)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款 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款 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 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