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执法部门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频次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1 | 温县水利局 | 由县级批复取水许可的取用水企业 | 1.是否按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2.是否按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水源、地点、取水方式等)取水,并按批准的用途用水;3.取水许可是否在有效期内;4.是否按规定及时报送取水相关情况,并申报用水计划;5.是否按批准的计划取水;6.是否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7.取水设施运行是否正常;8.是否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税;9.是否按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要求退水。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每季度一次 | 每季度 | “双随机、一公开” |
2 | 温县水利局 | 由县级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建设企业 | 1.后续设计是否将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措施及投资纳入主体工程;2.生产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生产建设单位是否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3.生产建设单位是否按方案要求履行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等相关水土保持责任;4.生产建设项目建成后,在投入运行前生产建设单位是否及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5.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或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生产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履行变更手续;6.生产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不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或向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每年一次 | 1-12月 | “双随机、一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