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行政执法部门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检查层级 |
1 | 燃气经营情况的行政检查 | 温县城市管理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燃气管理条例》(2024年第47号公 告)第三十条 | 县级 |
2 | 供热经营情况的行政检查 | 温县城市管理局 | 《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 县级 |
3 | 城市绿线控制和实施的行政检查 | 温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县级 |
4 | 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 温县城市管理局 |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25)第二十三条 | 县级 |
5 | 对临时占用绿地审批的行政检查 | 温县城市管理局 |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第二十五条 | 县级 |
6 | 对砍伐城市树木的行政检查 | 温县城市管理局 |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第二十七条 | 县级 |
7 | 对在城市各类管线、交通设施施工时,砍伐、移植或修建城市树木的行政检查 | 温县城市管理局 |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第二十九条 | 县级 |
8 | 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行政检查 | 温县城市管理局 |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第二十五条 | 县级 |
9 | 对单位和个人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行为的行政检查 | 温县城市管理局 |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第二十六条 | 县级 |
10 | 对改变绿化规划、城市用地使用性质的行政检查 | 温县城市管理局 |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第二十四条 | 县级 |
11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建城市规划区内树木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温县城市管理局 |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第二十七条 | 县级 |
12 | 对迁移古树名木的行政检查 | 温县城市管理局 |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第三十条 | 县级 |
13 | 对市容环卫和垃圾处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 温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第二十六条 | 县级 |
14 | 对公园内茶凉未经允许进入公园或者允许进入公园的车辆未按规定行使、停放的行政检查 | 温县城市管理局 | 《焦作市公园管理条例》(2021)第二十九条 | 县级 |
15 | 对公园内经营者的经营地点或者经营范围的行政检查 | 温县城市管理局 | 《焦作市公园管理条例》(2021)第二十八条 | 县级 |
16 | 对未经过公园主管部门擅自在公园内举办活动的行政检查 | 温县城市管理局 | 《焦作市公园管理条例》(2021)第二十七条 | 县级 |
17 | 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是否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行政检查 | 温县城市管理局 |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第二十九条 | 县级 |
18 | 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是否配备相应的收集、运输设备,运输车辆是否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并有明显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标识的行政检查 | 温县城市管理局 |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第二十九条 | 县级 |
19 | 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是否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检查 | 温县城市管理局 |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第二十九条 | 县级 |
20 | 对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是否配备相应的处理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的行政检查 | 温县城市管理局 |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第三十三条 | 县级 |
21 | 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是否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生活垃圾的来源、类别、数量和去向的行政检查 | 温县城市管理局 |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第二十九条 | 县级 |
22 | 对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是否将已经分类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的行政检查 | 温县城市管理局 |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第三十三条 | 县级 |
23 | 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行政检查 | 温县城市管理局 |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第三十三条 | 县级 |
24 | 对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是否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生活垃圾的行政检查 | 温县城市管理局 |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第三十三条 | 县级 |
25 | 对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地点或者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检查 | 温县城市管理局 |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第二十一条 | 县级 |
26 | 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行政检查 | 温县城市管理局 |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第二十九条 | 县级 |
27 | 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停车泊位使用的行政检查 | 温县城市管理局 |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第二十一条 | 县级 |
28 | 对擅自设施大型户外广告的行政检查 | 温县城市管理局 |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第二十五条 | 县级 |
29 | 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停车场、施划停车泊位的行政检查 | 温县城市管理局 |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第二十一条 | 县级 |
30 | 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检查 | 温县城市管理局 |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第二十八条 | 县级 |
31 | 对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是否按照专项规划及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行政检查 | 温县城市管理局 |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第二十九条 | 县级 |
32 | 对擅自超出店铺门窗、外墙摆卖商品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温县城市管理局 |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第二十三条 | 县级 |
33 | 对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废弃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纳场所的行政检查 | 温县城市管理局 |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第三十七条 | 县级 |
34 | 因建设或者举办节庆、文化、体育活动等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市容整洁,并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的行政检查 | 温县城市管理局 |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第十八条 | 县级 |
35 | 对市政、电力、通讯、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与养护产生的污泥、渣土、枝叶等废弃物,施工作业单位是否及时清除的行政检查 | 温县城市管理局 |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第三十六条 | 县级 |
36 | 运输砂石、土方、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粪便等散装、流体物料和建筑垃圾的车辆,是否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并采取密闭、包扎、全覆盖等措施泄露、遗撒的行政检查 | 温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第三十九条 | 县级 |
37 | 对随意倾倒污水、泔水的行政检查 | 温县城市管理局 |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第四十四条 | 县级 |
38 | 对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的行政检查 | 温县城市管理局 |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第三十条 | 县级 |
39 | 对未经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行政检查 | 温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第三十八条 | 县级 |
40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护、装饰的经营者采取措施防止废水、废油、废液损害环境卫生保持场地整洁的行政检查 | 温县城市管理局 |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第三十五条 | 县级 |
41 | 对未经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行政检查 | 温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第三十八条 | 县级 |
42 | 对市容环卫和垃圾处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 温县城市管理局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8)第六条,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2)第六条,第四十九条 | 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