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行政执法部门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检查层级 |
1 | 民办学校年度检查 | 温县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民办中小学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 县级体系(试行)》 | 县级 |
2 | 对中小学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检查 | 温县教育局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3号 第二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阻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 (二)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三)超前超标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四)培训时间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的。 | 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