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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公告公示制度
温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wenxian.gov.cn 发布日期:2025-02-21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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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推进乡村振兴衔接补助资金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项目管理,提高衔接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实现阳光化运行、常态化公开,规范衔接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检查、验收,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群众看得到、看得懂、能监督,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 号)、《河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农综[2021]9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项目公告公示是指管理使用衔接补助资金的财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包括政府网站、单位门户网站、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报刊等)、政务公示栏(包括乡镇政务、村级政务)和公告牌等形式,公布衔接补助资金和项目有关信息内容,接受广大干部群众和新闻媒体监督的工作管理措施。
   第三条 衔接补助资金是指《河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农综[2021]9 号)适用范围内的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衔接资金、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政策性收益、融资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项目是指使用上述资金安排的项目。衔接补助资金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项目均应按规定实行公告公示(涉密信息除外)。
   第四条衔接补助资金和项目公告公示应纳入地方政府整体信息公开工作范畴,统一管理。使用管理衔接资金的各相关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便民、及时的原则组织开展公告公示工作。
   第五条 公告公示的主体、标准和方式。
  (一)衔接补助资金项目政策。县级以上出台或转发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项目政策文件,按季度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二)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项目库。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15 个工作日内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乡、村两级在信息公开栏公告。
  (三)年度项目计划安排情况。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15 个工作日内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四)资金下达。每一笔衔接资金文件下发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由县财政局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及财政部门网站公开。
  (五)资金分配结果。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县财政局 15 个工作日内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六)项目实施。项目管理单位或实施单位要于信息形成(变更)15 个工作日内,在乡镇、村政务服务中心或固定公示栏上对项目实施前情况进行公示。项目实施单位(乡镇政府)在信息公开栏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

  (七)项目竣工。项目管理单位或实施单位要于信息形成(变更)15 个工作日内,在乡镇、村政务服务中心或固定公示栏上对项目实施后情况进行公示。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地设立项目永久性公示牌。  

  (八)年度衔接补助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每年 12 月下旬,县、乡、村三级分别对本年度衔接补助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

  (九)小额贴息补助项目安排使用情况。县、乡、村每月一次公示公告小额贴息补助项目的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贴息等情况。县金融办每月一次公式公告享受贴息贷款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名称、贷款额度、期限、贴息规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

  (十)行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相关财政资金使用情况。使用行业相关财政资金实施的项目,相关行业部门 15 个工作日内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第六条 公告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衔接补助资金公告公示应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用途、使用单位、分配原则、分配结果等。

(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项目公告公示应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期限、建设单位及责任人、施工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来源、绩效目标、受益对象、带贫减贫机制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等。

(三)公告公示内容的询问、监督和举报渠道。监督电话包括省、市、县、乡扶贫热线和 12317 监督电话。
  第七条 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采取分级分类的形式进行公告公示。
   (一)县公告公示工作,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后,由财政部门对衔接补助资金来源、规模、资金分配情况进行公告公示,由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安排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预算、建设期限、施工单位及责任人等情况进行公告公示。
   (二)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的公告公示工作,由实施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在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内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范围要覆盖项目受益范围,到户项目要公告公示受益农户名单。
   (三)项目实施单位公告公示工作,应在项目开工前、竣工后进行公示,并设立永久性公示牌,包括项目名称、投资规模及来源、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期限、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主管部门及责任人、施工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监督电话等。

第八条 公告公示应通过新闻媒体(包括政府网站、单位门户网站、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报刊等)、政务公示栏(包括乡镇政务、村级政务)和公告牌等便于公众及时知晓的方式公开。县级应通过本地政府网站或主要媒体及时公开;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应为群众或者其他组织获取资金项目信息提供便利,重点利用政府网站、乡镇服务大厅、村组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公告公示。各级公告公示应当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九条 设立公告牌、公示栏、公示墙等标志,应符合经济适用、清晰规范的要求,尽可能利用现有建筑物,坚决杜绝形象工程,严禁建设豪华公示牌(栏)和标志性建筑物。
   第十条  资金和项目公告公示期限不少于 10 天。
   第十一条 项目经批准确定后,公告公示单位应于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公示。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公告公示内容提出质疑的,公告公示单位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未做出答复或询问人对答复不满意的,询问人可在答复期满后 15 天内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对反映事项进行核实处理,并将核实处理结果告知询问人。
   第十二条公告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纳入衔接补助资金绩效考评内容,对公告公示内容不全、不实、不规范的视情况扣分,性质严重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温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温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