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
温县壹品怀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温县怀药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10月8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及其配套法规、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许可如下: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4.40hm2。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北方土石山区一级标准。 (三)同意设计水平年(2025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5%;土壤流失控制比1;渣土防护率97%;不含表土保护率;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6%。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52797.6元。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保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征占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综合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及时将水土保持补偿费交至“温县税务局”。 三、本工程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审批。 四、本工程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根据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五、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