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人民政府 WWW.WENXIAN.GOV.CN
繁体 | 简体 | 进入关怀版 | 无障碍
温县府院联动机制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全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
温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wenxian.gov.cn 发布日期:2024-01-22 11:46
分享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进一步增强全县各级领导干部法治理念,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府院联动工作相关精神,现就规范全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范围

出庭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依法参加庭审、行政协调等行政应诉的活动。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到庭参加诉讼,当庭陈述、举证、质证、辩论,接受法庭调查、询问、参与案件协调或调解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行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1、人民法院书面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

2、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

3、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涉及行政赔偿数额较大的;

4、行政机关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

5、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出庭应诉的。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要求

1、出庭行政负责人为单位正职或分管该项工作的副职或相关领导。

2、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3、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提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未经人民法院允许,不得拒不到庭。

4、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促进案件解决。

三、行政机关应诉要求

1、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行政应诉配备专业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行政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后,应当及时确定行政应诉承办单位或者机构,草拟答辩状,整理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提出委托代理人和出庭应诉人员名单,在法定期限内将相关材料提交人民法院。

3、行政机关对重大复杂案件的行政应诉意见应经行政机关集体研究。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行政应诉活动。

4、出庭应诉人员在庭审中要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尊重法官对庭审的指挥和安排,依法履行举证、答辩等法定义务,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执法依据,不得缺席、迟到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5、人民法院向诉讼各方提出调解意见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行政协调工作,在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做好调解工作。  

6、行政机关负责人应会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对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进行研判,认为有必要上诉或申请再审的,应书面提出上诉或申请再审的建议;裁判文书有履行内容或者需要作进一步处理的,要及时提出履行或者处理意见。

7、行政机关应服从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四、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监督考核

1、县政府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各乡镇、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年度重要指标之一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纳入各单位依法行政考核得分项。

2、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不得低于90%,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不得低于10%;县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定期进行统计和通报。对不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关规定的,每年年底进行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发出司法建议,并通报监察委员会,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于行政机关未依法应诉举证等导致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二)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

(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出庭应诉、出庭应诉活动存在严重失职行为的;

(四)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

(五)对本单位的行政败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未进行整改而导致因同类问题多次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

(六)行政机关或出庭应诉负责人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