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全面提升温县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发展水平,推进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根据焦作市民政局、焦作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焦作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焦民〔2023〕10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相关要求,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扶持、资金补助、市场运作等方式,探索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专业化照护服务体系,推动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不断优化、养老服务消费潜力充分释放、养老服务质量持续提升,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提升。
二、工作目标
以开展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为契机,发挥项目示范带动作用,支持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通过试点工作探索,在设施建设、机构培育、人才培养、服务创新等方面不断创新,引导更多专业优质资源投入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推动形成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的基本养老服务,破解社区和居家养老痛点难点,建立健全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制度机制。
——构建“五级养老服务体系”。打造“县级一平台(中心)、乡镇(街道)一阵地、村(社区)一场所、小区一站点、家庭一床位”五级网络,为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人提供“派单式”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将专业化服务延伸到老年人家庭,2024年底,我县“五级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形成。
——实现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规模化。2024年8月底前,全县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不少于226张,对452名老人提供不少于13560次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促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智慧化。以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为抓手,依托县智慧养老服务监管平台,以智能设施设备、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管理等应用为核心,整合服务需求和服务资源,搭建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网络,促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智慧化。2023年10月底前,我县智慧养老服务监管平台基本建成,投入使用。
——培育和引进一批优质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通过试点项目,大力发展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的普惠型养老服务,逐步引导养老消费潜力释放,培育和引进2-3家优质养老服务企业(机构)深耕温县养老服务市场,促进我县养老服务品牌化、品质化、专业化发展。
三、对象范围
本试点项目中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服务对象主要是60周岁及以上、持本县户籍或居住证且常住我县、本人(家属或监护人)自愿申请,且经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试点服务对象应重点保障符合以上条件老年人中的高龄、孤寡、独居、重度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抚对象、市级以上劳模或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特殊贡献老年人。经济困难是指根据焦作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确定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收入组、中等偏下收入组的老年人(低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不高于15543元/年,中等偏下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不高于23093元/年)。
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对象应拥有其申请建设改造住房服务的所有权或长期居住权。申请建设改造的住房一年内无拆迁规划。已享受我县适老化改造补助的老年人(根据户均3000元改造标准,国家基本项目清单已按照要求应改尽改),经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和评估审定为符合本次试点条件服务对象的,不得重复进行相同功能项目改造。已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的,此后也不再纳入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范围,避免资金重复使用和浪费。
四、工作任务
依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一)建设家庭养老床位不少于226张。在对老年人进行综合能力评估基础上,综合考虑其身体健康状况、居家环境条件等因素,对适宜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的老年人,以满足其安全便利生活条件、及时响应紧急异常情况为基本要求,对其居家环境关键区域或部位进行适老化、智能化改造,安装网络连接、紧急呼叫、活动监测等智能化设备,并视情况配备助行、助餐、助穿、如厕、助浴、感知类老年用品。
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主要分为适老化改造、智能化改造等内容,并分为基础项目、可选项目,基础项目是必须配置的项目,应当优先予以改造(经评估后没有改造需求或老年人及其家属明确表示放弃的除外)。可选项目是根据服务对象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个性化配置的项目。家庭养老床位建成后的服务费用,可由县财政、慈善资金、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对象分担。
1.适老化改造。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机构应当根据老年人照护需求和居住空间条件,经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协商后,对老年人居家环境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改造。重点对老年人居住环境的地面、门、卧室、如厕洗浴设备、物理环境等关键位置进行适老化改造,配置手杖、轮椅、助行器等老年产品,进一步改善老年人的生活环境,营造无障碍空间,为老年人居家安全和上门服务人员有效开展工作提供物质保障(见附件2.1)。
2.智能化改造。根据老年人居家环境条件,按需安装必要电子信息服务设备,包括网络连接、紧急呼叫、活动监测等智能化设备,常态掌握老年人生活情况,增强老年人居家生活的安全性、便利性和舒适性(见附件2.1)。智能化设备信息及服务数据应保证能有效链接至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平台。
(二)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不少于452人次。根据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情况,为有相关需求但未建立家庭养老床位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照护、基础护理、探访关爱、健康管理、委托代办、精神慰藉等服务(见附件2.3)。
1.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次数。项目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1人次是指项目执行时间内须为同一位服务对象累计提供30次以上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2.明确服务要求。
(1)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满足但不限于《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项目参考清单》(见附件2.3)服务相关要求。
(2)服务机构应配备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管理信息化系统。依托信息化系统为老年人提供全流程可监控的居家上服务。
(3)每次服务应做好纸质记录及电子记录。
(4)老年人(家属或监护人)每月服务满意度不低于90%。
(5)服务数据、服务记录、服务满意度回访资料等应及时上传至县智慧养老服务监管平台。
(6)设立服务电话热线并对老年人公示,建立咨询和投诉处理反馈机制。
(7)对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老年人,服务机构应在以上服务要求的基础上,根据老年人实际需求提供:免费全天候24小时信息化服务;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康复、护理等范围内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每月不少于4次,每月上门服务总时长不少于7小时;每月免费巡访关爱上门服务不少于1次。
五、工作流程
(一)申请审批。做好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的广泛宣传和深入排查工作,动员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由其本人、家属或监护人通过居住地村(社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根据申报条件初审后报县民政部门复审。
(二)需求评估。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十四五”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22〕257号)要求,上门对申请对象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适老化改造需求评估和家居环境评估,符合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或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条件的对象纳入服务范围。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不符合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或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要求的,应向其说明情况。县民政部门应建立评估结果异议处理机制。
(三)按需建账。县民政部门以综合能力评估为基本依据,结合服务对象意愿,对每位服务对象进行基本信息和需求登记,建立工作台帐。
(四)政府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和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承接主体。
(五)项目实施。经与老年人(家属或监护人)确认后,服务机构与其本人(家属或监护人)分别签订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或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等相关协议,约定建设项目、工程时间、服务项目、服务方式、服务频次、收费价格、服务终止条件、投诉处理等内容,做好服务安全预案与风险事项告知。
(六)规范建档。县民政部门指导服务机构为签约老年人办理家庭养老床位或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登记手续,建立档案,列明每位老年人基本信息、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或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具体内容、进度安排、提供主体、完成情况,满意度评价等,做到“一人一档”,报县民政部门备案,并录入县智慧养老服务监管平台,适时更新、维护相关数据。县民政局安排专人负责,将服务对象工作台账信息录入“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板块(见附件3),并及时根据工作进度补充更新。
(七)提供服务。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机构根据协议进行适老化改造和智能化改造,完成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并提供相关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根据签约内容组成服务团队,为签约老年人提供相应服务,并按规定将服务数据、服务记录等及时上传至县智慧养老服务监管平台,纳入平台监管。服务机构定期监测服务对象身体机能并更新健康档案,根据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和照护需求,与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监护人商议及时调整服务计划。
(八)终止服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服务终止:1.签约服务对象去世;2.签约服务对象变更居住地无法继续提供服务;3.签约服务机构被依法依规责令停业整顿、关停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提供服务;4.经老年人能力评估复评,服务对象身体状况不再符合享受政府相关补贴条件的;5.双方协议约定或其他妨碍服务持续开展的情形。
出现第二种情形的,服务对象可向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重新就近签约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由县民政部门进行审批,但适老化改造和智能化改造不再重复享受;出现第三种情形的,县民政部门负责帮助服务对象重新选定服务机构。因签约服务对象住院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服务暂停的,从服务恢复之日起重新计算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补贴。
终止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的,服务机构应协助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监护人办理离床手续。办理离床手续时,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监护人应与服务机构做好费用结算,根据权属交接设备,并由建床机构用于新建家庭养老床位。签约服务机构应及时在县智慧养老服务监管平台办理注销手续,并上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六、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9月)
2023年9月底前,印发《温县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市民政局。召开各乡镇(街道)动员部署会议,各乡镇(街道)根据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积极组织村(社区)开展宣传,增强项目的社会知晓率和影响力。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3年10月至2024年6月)
各乡镇(街道)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对象认定须在2023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服务项目2023年10月底前全部启动,2024年6月底完成。
县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要求,迅速建立完善县智慧养老服务监管平台,指导第三方机构按照老年人口统计口径、经济困难和失能等级认定标准等要求,认真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建立服务对象工作台账,以能力综合评估结果为基础,尊重老年人意愿,按照“一人一档”原则,列明每位老年人基本信息、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或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具体内容、进度安排、提供主体、完成情况、满意度评价等。在8月底前安排专人负责将服务对象工作台账信息录入“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版块,并根据工作进展及时进行进度管理。指导服务机构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将家庭养老床位申请审批、建设和服务机构信息、评估信息、床位建设方案、服务协议、服务数据、回访满意度等纳入智慧养老服务平台进行监管。
(三)考核总结阶段(2024年7月)
县民政部门要将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组织实施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亮点成果等形成工作总结报市民政局。项目要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评估的方式进行验收评定。市民政局将采取委托第三方抽检的方式对各县(市、区)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并会同市财政部门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绩效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工作考核结果。
七、支持政策
(一)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补贴。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的,根据实际建设费用,按照床均4000元标准予以一次性建设补贴。服务机构在床位建设完工1个月后向服务对象常住地所在县民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拨付95%的建设补贴资金,剩余5%在提供服务满3个月后拨付。服务期限达到1个月以上,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家庭养老床位补贴,即以失能老人每户每月100元、半失能老人每户每月80元为标准进行补助。对因老人去世、入院等原因暂停服务的,当月累计服务总时长达到要求,且各项服务均达标的,可给予当月运营补贴。家庭养老床位运营补贴资金由县财政承担。为保证绩效可持续,项目结束后,家庭养老床位享受机构养老床位同等补贴政策保持不变。
(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贴。服务机构对未建立家庭养老床位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按照每人3500元的标准为签约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服务期限1年,原则上服务不得延期或推迟履行,特殊情况需变更服务周期的,应向县民政部门报备。政府购买服务不得折算现金或转让。
(三)保险费补贴。服务机构应对试点项目服务对象购买服务持续期间的第三方责任商业保险。县财政、民政按每人100元标准,对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购买期限一年的第三方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必要保险给予补贴。
(四)配套资金要求。为已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的服务对象后续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所需资金、保险费补贴,以及与完成两项重点任务相关的失能等级认定、经济状况调查、适老化改造需求评估、智慧信息系统建设、绩效评价、质量管理、委托第三方验收等工作所需资金,不得从中央提升行动项目资金支出,不得由服务机构支付,应由县财政匹配资金支持。
(五)提倡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爱心捐赠等方式支持我县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
(六)鼓励其他有居家照护需求的老年人申请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相关费用自行支付)。县政府应按照《焦作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要求,参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焦政文〔2015〕25号)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标准,对建床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试点工作,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分析项目推进情况,研究相关政策措施,破解推进过程中的问题,确保项目试点工作取得实效。要切实加强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县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我县试点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根据审定的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对象人数统筹安排县配套补助资金。
(二)加强资金管理。加强资金监管,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严禁将项目资金用于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以外的其他项目。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在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并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审计。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服务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回补助资金,3年内不得享受各类养老服务行业补贴,不得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
(三)加强人才支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人员、社会工作者、养老服务志愿者提供职业培训,为家庭照护者、居家养老护理员提供相关技能培训。将居家照料、家庭护理、社区康复等内容作为养老护理员培训必修课程。完善对养老护理员的岗位津贴,强化养老护理从业人员正向激励,逐步提高养老护理员的工资薪酬待遇和社会认同度,激励广大养老护理从业人员进一步增强奉献意识,提高职业技能水平。
(四)加强监管评价。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试点项目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承接主体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核查验收,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县民政、财政部门要不定期组织专项督导,及时反馈抽查结果,限期整改问题。县民政部门通过智慧养老服务监管平台开展全流程信息化监管,促进养老服务质量提升。同时加强项目相关政策及实施情况的宣传,准确掌握项目要求,引导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积极参与,通过项目实施加快推动我县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附件:
1.温县2023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3.“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版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