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2023〕1号
温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县政府合作协议合法性审查工作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单位:
为规范县政府合作协议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合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合作协议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焦政〔2021〕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县政府合作协议合法性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作协议的起草
本通知所指的合作协议是以县政府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自身建设需要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包括特许经营协议、招商引资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合作框架协议等。
负责政府合作协议谈判、起草、报审、履行、争议解决、日常管理等事宜的单位或机构为承办部门。承办部门的具体职责为:(一)负责调查核实合作方的主体资格、信用资质、履约能力等情况、依法依规按程序确定合作方;(二)负责合作项目的评估论证、磋商谈判及合作协议文本的拟定或修改;(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负责听取公众、社会组织的意见;(四)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专业性较强的,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五)负责对合作协议文本中专业性、技术性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六)负责合作协议跟踪履行及文件资料的整理、保管、归档工作,发生争议时依法处置并及时上报;(七)负责落实“四双”工作机制的相关规定。
合作协议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承办部门应当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形成协商会签意见。相关部门对合作协议中涉及本部门的行业政策、审批环节、办理流程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起草合同过程中,承办部门应当与合作协议对方当事人进行充分磋商,并根据磋商情况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拟定合同文本,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在合作协议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进行充分磋商;有其他关联文件或合作协议约定的,应注重合作协议的承继性和关联性。
承办部门法制机构应当对合作协议文本的合法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核,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合作协议文本应当经承办部门集体研究讨论,并形成会议记录。
二、合作协议的合法性审查程序
县司法局负责对县政府的合作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县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合作协议未经合法性审查,不得对外签订。
(一)承办部门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送审申请书;
2.合作协议送审稿;
3.拟定合作协议的依据、批准文件等;
4.拟定合作协议的说明(包括拟定背景、过程以及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等情况);
5.征求意见、部门会签、评估论证、公平竞争审查等情况的书面材料;
6.承办部门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制审核意见;
7.承办部门集体审议会议记录;
8.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承办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或重新报送,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时限;承办部门逾期未按要求补正或重新报送的,审查部门不予审查。
(二)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1.合作协议主体的确定是否适当;
2.合作协议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3.合作协议内容是否超越职权或者授权;
4.合作协议内容是否显失公平,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合理、对等;
5.合作协议主要条款是否完整有效,表述是否严谨规范;
6.合作协议是否会产生法律风险,对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产生不利影响;
7.其他依法应当审查的内容。
合作协议必须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对内容复杂、专业性或者技术性强、争议较大的合作协议,县司法局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法律顾问意见或咨询论证意见作为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的重要参考。
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内容复杂、专业性或技术性强、争议较大的合作协议,审查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确需紧急审查的,承办部门应当就紧急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县司法局就合作协议文本出具法制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负责。因承办部门未按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程序,报送材料不全或者虚假产生法律风险及其他后果的,由承办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承办部门应当根据法制审核意见对合作协议作必要修改或者补充;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法制审核意见的,应当向县政府书面说明理由及依据。
三、合作协议签定的相关要求
(一)合作协议经合法性审查后,按程序报相关领导审核签定。协议内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还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执行。
(二)各单位应当参照本通知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合作协议管理制度,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加强对本单位订立、法制审核和履行合作协议的管理。加强协议签定、审查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禁泄密。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单位根据县政府的授权对外签定的合作协议,起草程序、合法性审查程序参照本通知执行。
温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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