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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商业体系建设资金管理等制度公示
温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wenxian.gov.cn 发布日期:2023-03-14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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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和《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申报首批县域商业建设试点县(市)的通知》(豫商建〔2022〕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温县商业体系建设资金管理等制度公示如下。

温县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和农民增收,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商务部等1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印发<县域商业指南>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1〕322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温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二)坚持科学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

(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四)坚持追踪问效的原则;

(五)资金安排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

(六)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规模、标准进行建设。

二、实施单位

县商务局、财政局和乡村振兴中心是本办法中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本办法的落实。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县政府审核确认、经相应程序公开参与承建温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的企业。

四、项目承办企业

主管部门负责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择优选择承办企业。

五、项目管理内容

为确保项目开展的进度和效果,依据项目管理的重点将项目管理分为进度管理、运行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四个方面。

(一)进度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各阶段的进展程度和项目最终完成的期限进行管理。项目主管单位应严格对照承办企业提供的项目进度计划表,定期检查项目实际进度是否按计划要求进行,如出现偏差,要及时找出原因,责令承办企业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调整、修改原计划,确保如期完成项目建设。对于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承办企业,及时下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能整改取消承办资格。

(二)运行管理。为规范项目承办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采取相关管理。项目主管单位应定期走访承办企业,对企业的组织机制、人员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如存在问题,应责令承办企业及时整改。对于发生较大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承办企业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办资格。

(三)绩效管理。为确保项目建设达到预期效果项目主管单位要采取一定的管理措施。项目主管单位应严格对照实施方案,测评承办企业的项目效果,对已达到建设要求的承办项目尽快安排项目验收、发放资金和补助;对尚未完全达到建设要求的承办项目要求其加强力度,延期验收;对明显达不到建设要求的承办项目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无整改的可取消其承办资格。

(四)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是指对项目承办企业的所有生产经营行为的规范与制约。主管单位应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参与商业建设的企业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发生欺诈消费者等行为;保证资金的使用安全,严厉打击承办企业虚报、重复申请补助资金等行为,一旦发现,即刻追回资金并在政府网站上通报批评或撤销承办资格;严格数据上报流程,承办企业应按时按质上报生产经营数据,对不配合开展统计工作或存在虚假上报等情况的进行批评公示,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六、项目管理原则

(一)节约原则。项目建设应秉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对可利用现有资源改造提升的项目原则上应优先利用原有资源改造,坚决反对浪费现象的发生。

(二)务实原则。项目建设应坚持务实原则,注重提升项目建设的实际效果,反对形式主义。

(三)高效原则。项目建设应坚持高效原则,注重沟通、及时反馈,在项目节点时间内高质量,高效率,高要求的完成项目的建设。

七、项目验收方法

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验收,是指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扶持方向的项目建成后,由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检查并确认是否达到要求的活动。项目验收完成后,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乡村振兴中心将验收情况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

(一)验收程序。项目实施单位向县商务局、财政局和乡村振兴中心或“商业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县商务局、财政局和乡村振兴中心或“商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组成验收小组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实地验收。

(二)验收方式。由县商务局、财政局和乡村振兴中心负责召集,邀请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实施,对验收项目采取现场检查、查看材料等方式进行。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中心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共同出具验收合格通报。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在下发验收通报时,对存在问题的项目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三)验收内容

1.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以人口聚集的乡镇为重点,升级改造一批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鼓励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下沉农村,加强数字赋能,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区。

2.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发挥县城和乡镇物流枢纽作用,建设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整合县域邮政、供销、快递、商贸等物流资源,发挥连锁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物流优势,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

3.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引导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一批县域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让农民直购好产品、新产品。鼓励本地商贸流通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加大农村地区商品投放力度。发展购物、餐饮、亲子、娱乐、农资等多种业态,承接市民下乡和农民进城消费。

4.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引导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村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村产品商品转化率。整合现有县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统筹产品开发、设计、营销、品牌等服务,拓宽农村产品上行渠道,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5.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从传统批发零售向综合性服务转变,整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提高社区、村镇生活服务便捷性和服务质量。引导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活服务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等特色产业跨界融合,增强服务业推动生产、促进流通、扩大消费的功能。

八、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其他

(一)项目管理与验收邀请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全程参与,对违纪违规事项进行严肃查处。

(二)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中心负责解释。

温县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专项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商务部等1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印发<县域商业指南>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1〕322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温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项资金指中央财政下达我县的“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支持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建设运营项目必须公开遴选确定项目承办主体,公开透明、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科学评审、专款专用,广泛接受监督。

(二)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投入,调动社会团体和企业发展商业建设的积极性。

(三)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使用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扶强扶优,鼓励规范。专项资金优先扶持上级文件规定的范畴,鼓励和引导商贸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县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中心共同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县纪检监察机关、审计局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购买服务、以奖代补和财政补助三种支持方式,积极探索新的扶持方式,安排到具体项目。同一项目不得同时以两种以上方式申请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分配方式,以项目相关因素进行分配,由县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中心共同确定。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项目承办企业向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需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合法经营,对于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二)项目申报单位(企业)具有与业务范围相对应的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运营相关资质。

(三)具备拟申报示范项目实施的资金保障及类似项目建设运营能力、经验;同时具有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

(四)申报单位(企业)商贸业务运营状况良好,经济、社会效益明显,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效益等促进作用,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创业。

(五)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各项建设条件情况等。

(三)申请专项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四)其它所需材料。

第九条 项目初审、汇总。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项目初审,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完成项目资金预算工作等,项目汇总后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项目验收、公示。项目完成后,由县商务局、财政局组织有关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组成验收小组联合对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和拟使用专项资金情况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公示完成后,由县商务局配合县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的拨付工作。对采取购买服务方式的,验收合格后,应直接拨付到企业。对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应按照专项资金安排的具体项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完工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对采取财政补助方式的,原则上按预算、按合同和按项目实施进度支付专项资金,待项目完成验收且批复决算后支付。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县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中心需建立健全示范项目档案资料,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拨付等环节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五章 资金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并提出调整申请。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中心视具体情况共同审批调整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申报项目内容进行管理和使用,不得滞留、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县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中心、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并自觉接受省市县商务、财政、扶贫、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中心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专项资金。项目单位不得再申报专项资金。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项目建设或项目未按期完成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县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和原则批准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温县商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4月25日

温县商业体系建设项目日常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全县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对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保证该项目各项工作能够按照既定方案稳步推进,根据商务厅、财政厅、乡村振兴局县域商业建设工作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日常监管,是指县政府依法对本辖区示范县项目建设、运营和资金使用行为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日常监管严格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机制要求,坚持权责对等、“谁使用、谁负责”“谁推荐、谁负责”“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原则,强化体系建设、能力建设、责任落实,规范监管行为。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是商业体系建设示范县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示范县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对示范县总体方案、重要政策进行研究,对示范县推进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建立项目建设“周调度、月研判、季分析”工作机制,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随机抽查、重点督导、明察暗访、专项调研等方式对示范县项目建设、运营和资金使用等开展日常监管。

第五条县级主管部门是商业体系建设示范县的直接责任主体,对县域商业建设工作及资金使用负总责,具体负责方案制定、工作推进、项目实施和资金安全。需制定示范县实施方案和日常监管方案,明确日常监管责任人,建立自查自纠和承办企业、资金管理等监管工作台账。主动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日常监管。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提出整改要求。对上级检查、自查等发现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落实整改要求。完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资产管理制度,定期盘点,准确入账,妥善管理,确保持续发挥作用。

第六条商务部门应按要求开展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调查统计工作,负责辖区内实施计划完成情况数据收集审核报送。

第七条凡是接受中央(省级)财政奖补的示范县(市、区)和企业,必须按照商务部信息报送的要求,报送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支付进度等。

第八条将商业体系建设示范县建设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考核。

第九条县级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在政府网站开辟专栏,公示项目实施方案、招投标信息及项目建设进度,宣传报道商业体系建设示范县建设成效。应建示范县项目日常监督检查档案。档案应至少包括被检查对象基本情况、监督检查记录、检查处理结果等信息。应建立检查问题清单,对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应当整改的,应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跟踪整改情况,督促问题整改到位。

第十条监督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的,取消示范县资格,并追回已拨付支持资金。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