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2022年焦作市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修订了《温县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已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温县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
2022年11月25日
温县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测绘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进建设工程领域联合审验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78号)和《关于全面推进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豫自然资发〔2021〕38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加快项目建设进程,有效构建测绘服务机构公平竞争平台,优化测绘环节和工作内容,维护测绘市场健康发展,按照“规范市场、加强监管、统一标准、共享成果、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涉及行政审批的测绘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规划、土地、房产、人防、消防、测绘等测量测绘业务,整合后每个阶段的测绘事项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委托一家测绘单位承担,也可以全流程委托一家测绘单位承担。标的物范围和界址没有变化的后续各阶段要直接沿用前阶段成果,发生变化的进行补充测绘。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和不动产登记等工作流程,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个阶段的基础上,合并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测绘事项,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涉及的测绘事项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将每个阶段中的测绘业务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选址测绘、土地勘测定界、地籍调查、拨地测量、报建图测绘、房屋面积测算(房产预测绘)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规划放样、规划验线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核实、土地核验、消防测量、人防测量、绿化测量、地下管线测量、房产测量、不动产测绘等。
第四条 从事“多测合一”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法人单位;
(二)具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包含不动产测绘(含地籍测绘和房产测绘等专业子项)和工程测量(含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等专业子项)资质;
(三)建设单位在选择资质单位时,对资质单位可向前溯及1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服务与监管平台和其他省市内外信用管理平台等。
第五条 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测绘资质单位自愿在焦作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网上超市(以下简称焦作市网上中介超市)中注册登记,经审查核实后进入焦作市网上中介超市。
入驻焦作市网上中介超市的申请、考核、移出等按《焦作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网上超市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条 测绘中介服务要依据《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联合测绘技术导则(试行)》开展“多测合一”各事项,测绘成果报告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成果报告样本执行。
第七条 “多测合一”各事项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建〔2009〕17号)收费有关规定。
第八条 “多测合一”各事项的服务时限一般不超过规定的时限。遇到工程量较大等情况,由建设单位与“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在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 “多测合一”实施程序:
(一)委托。建设单位按照自主选择的原则,在焦作市网上中介超市中选择具备承揽本项目相应资格的“多测合一”服务中介机构(以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专业范围为准),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事先组织招标,确定“多测合一”服务中介机构,签订“多测合一”合同。
(二)合同备案。受委托的“多测合一”服务中介机构及时将签订的合同在焦作市网上中介超市中备案。
(三)测绘作业。“多测合一”服务中介机构根据“多测合一”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分阶段组织开展测绘作业。需有关管理部门派员实地参加的,由建设单位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有关管理部门和“多测合一”服务中介机构。
(四)测绘结果推送。测绘成果由测绘服务机构按规定完成质量检验后提交项目业主验收,项目业主要将合格的测绘结果按要求推送给建设项目涉及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人防等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对符合审批要求的成果入库归档,实现各部门管理信息和成果数据的互联互通互认。
(五)再次选择。在项目建设期间因故中止“多测合一”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相关部门行政服务窗口告知相关事由。建设单位可再次选择“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中止“多测合一”工作之前已完成且已经建设单位验收通过的“多测合一”项目成果,其成果应当有效。
(六)成果汇交。“多测合一”项目完成后 ,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测绘成果汇交。
第十条 从事“多测合一”中介服务的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立即停止其“多测合一”业务资格:
(一)未取得“多测合一”业务资格,提供虚假材料、拒绝提供相关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的;
(二)伪造成果、测绘产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或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中,测绘项目有严重问题的;
(三)测绘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或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存在安全、保密隐患,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四)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该单位原有技术等级标准,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五)在当年测绘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中,被公示2次(含)以上的;
(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七)当年在“多测合一”实施过程中因服务时效、服务态度等原因被建设单位有责投诉2次(含)以上的;
(八)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被认定为不适合承揽“多测合一”业务的。
第十一条 “多测合一”实施要求。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多测合一”各测绘事项的业务指导、监督落实等工作。“多测合一”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以及焦作市规定的测绘坐标系统,严格执行数据共享规定,对符合国家规范和规定样本要求的测绘成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不得自行增设测绘的前置条件,不得借机强制服务、搭车收费。
(二)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强对“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监管,加大测绘成果质量检查力度,委托或授权测绘专业机构开展测绘成果质量检查,并结合测绘资质巡查和成果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稳步提升成果质量。对造成重大损失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三)对发现的“多测合一”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约谈、通报、查处等形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四)项目业主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项目业主提供的基础材料不实,产生损害性后果的,由项目业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测绘服务机构应严格测绘成果的自检,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终身负责。测绘成果出现质量问题的,由测绘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多测合一”合同样本、“多测合一”成果报告样本、“多测合一”各事项服务时限、“多测合一”工作内容等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省规定分别确定。
第十三条 “多测合一”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的市场竞争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垄断测绘市场。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期一年。如国家、省发布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