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2022年温县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温县住建局根据《焦作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原焦工改办〔2019〕3号附件12)对《温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已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温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
2022年4月29日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38号)和焦作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制,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领域,由审批服务部门公布告知审批服务事项的条件和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服务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审批服务部门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或予以核准的制度。
第三条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危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生命财产安全等严重后果的审批、核准和服务事项,可采取告知承诺制。
第四条 温县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审批服务部门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的审批服务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温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会同温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告知承诺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第六条 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服务事项,由审批服务部门研究确定,经温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会同温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复核、汇总,向社会公布。
二 办理程序
第七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服务事项,由审批服务部门提供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由审批服务部门按本办法要求制作,并在河南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投资在线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公示告知承诺书文本。
第八条 告知承诺书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审批服务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审批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和方式;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审批服务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申请人根据审批服务部门告知的内容,对以下内容进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审批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确认满足审批服务部门告知的准予审批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十条 审批服务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能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核定)的应当场决定(核定)。相应的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十一条 告知承诺书经审批服务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审批服务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生效告知承诺书应作为行政服务事项证件的组成部分,依法公开。
第十二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服务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审批服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核准和服务。
三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并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由审批服务部门报送焦作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且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包括告知承诺制在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审批服务部门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作出审批服务决定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审批服务决定。对违反承诺的失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审批服务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处罚规定的,应从重处罚。审批服务决定后的核查时间与方式由审批服务部门结合具体事项确定。
第十六条 审批服务部门实施告知承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告知承诺书中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审批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
(二)申请人不愿意承诺而强迫申请人承诺的;
(三)申请人愿意承诺而拒绝申请人承诺的;
(四)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监督检查的;
(五)对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行为,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四 附 则
第十七条 实行“容缺办理”、“模拟审批”的审批服务事项依照《焦作市推广投资项目“容缺办理”模式实施细则》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建设工程项目模拟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6)100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温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会同温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