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留的证明 |
| 序号 | 单位 | 单位部门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证明开具单位 | 证明用途 | 备注 |
| 1 | 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中小企业划型认定证明 |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转型办法》(财库2011)181号 | 工业信息化主管部门 | 仅用于该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 2 | 教育局 | | 外出就读证明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54号) | 原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中心学校 |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进入温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 | |
| 3 | 教育局 | 学生资助中心 |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7号)第十条;《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5号)第五条、附件2;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开发银行扶贫金融事业部区域开发局《关于确保2017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平稳有序办理的紧急通知》(教助中心〔2017〕145号)第二条 | 学生所在村(居)委会或所在乡镇(街道)民政部门 | 申请国家助学金、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 已有相关贫困证件的无需提供 |
| 4 | 民政局 | 社会组织股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场所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房产所有权单位 | 证明有固定办公场所 | |
| 5 | 民政局 | 社会组织股 | 社会团体变更办公场所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房产所有权单位 | 证明办公场所变更 | |
| 6 | 民政局 | 社会组织股 | 社会服务机构成立登记场所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房产所有权单位 | 证明有固定办公场所 | |
| 7 | 民政局 | 社会组织股 | 社会服务机构变更办公场所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房产所有权单位 | 证明办公场所变更 | |
| 8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司设立、变更所需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及其他法定颁发法人证书单位 | 出资人主体资格及身份确认 | |
| 9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任职文件及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本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出资人 |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证明 | |
| 10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公司注销登记证明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分公司登记机关 |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证明分公司已注销完毕 | |
| 11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档案资料查询证明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作执行的通知》(法【2014】251);《关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向检察机关提供信息加强合作的意见》(工商企监字【2015】68) | 档案查询相关部门 | 证明企业相关信息 | |
| 12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加盖公章的股东名册或公司股票复印件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 股权所在公司 | 证明出质人信息 | |
| 13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清税证明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注销便利化改革工作的通知》 | 税务部门(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不提交清税证明) | 证明企业税务已注销 | |
| 14 | 人社局 | 温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 失业证明 | 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 村(居)委会、失业前原单位 | 办理《就业创业证》(登记失业) | |
| 15 | 人社局 | 温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 就业证明 | 《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 就业单位 | 办理《就业创业证》(登记就业) | |
| 16 | 人社局 | 工伤与失业保险股 | 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八条;《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六条;《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豫政〔2003〕54号)第十三条 | 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 | 工伤认定 | |
| 17 | 人社局 | 工伤与失业保险股 | 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言 | 《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豫政〔2003〕54号)第十三条 | 用人单位或与事故相关人员 | 工伤认定 | |
| 18 | 人社局 | 工伤与失业保险股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 《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豫政〔2003〕54号)第十三条 | 公安部门或人民法院 | 工伤认定 | |
| 19 | 人社局 | 工伤与失业保险股 |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 《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豫政〔2003〕54号)第十三条 | 公安部门或相关部门 | 工伤认定 | |
| 20 | 人社局 | 工伤与失业保险股 |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豫政〔2003〕54号)第十三条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 | 工伤认定 | |
| 21 | 人社局 | 工伤与失业保险股 |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豫政〔2003〕5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 | 工伤认定 | |
| 22 | 人社局 | 工伤与失业保险股 | 委托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 《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豫政〔2003〕54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 工伤认定 | |
| 23 | 卫健委 | 妇幼健康股 | 村委会开具事实婚姻证明 | 豫卫妇幼〔2018〕16号文件 | 村委会、街道办 | 证明用于民生实事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 | |
| 24 | 卫健委 | 妇幼健康股 | 无法入户证明 | 豫卫妇幼【2017】9号文件 | 户口登记机关 |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 |
| 25 | 卫健委 | 妇幼健康股 | 病例书写错误证明 | 豫卫妇幼【2017】9号文件 | 助产医院 |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 |
| 26 | 卫健委 | 妇幼健康股 | 无病例证明 | 豫卫妇幼【2017】9号文件 | 助产医院 |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 |
| 27 | 卫健委 | 妇幼健康股 | 失联证明 | 豫卫妇幼【2017】9号文件 | 公安机关 |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 |
| 28 | 公安局 | 温县公安局 | 合法使用证明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申请单位 |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 |
| 29 | 公安局 | 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意见书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证明申请人完成筹建文化部门同意筹建 | |
| 30 | 公安局 | 公安局 | 变更民族成分批准证明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 县级以上民族事务管理委员会 | 变更民族成分 | |
| 31 | 公安局 | 公安局 | 变更性别鉴定证明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 国内三级医院;司法鉴定部门 | 变更性别 | |
| 32 | 公安局 | 公安局 | 双方关系证明材料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 公证机关、司法鉴定机构 | 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 |
| 33 | 公安局 | 公安局 | 退伍军人安置证明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 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 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 |
| 34 | 公安局 | 公安局 | 合法稳定就业证明 | 《河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 | 用人单位 | 公民申领居住证 | |
| 35 | 公安局 | 公安局 |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 《河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 | 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 | 公民申领居住证 | |
| 36 | 公安局 | 公安局 | 就读证明 | 《河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 | 就读学校 | 公民申领居住证 | |
| 37 | 公安局 | 公安局 | 关于同意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 |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组织人事部门 | 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 | |
| 38 | 公安局 | 公安局 | 撤销特殊身份人员报备信息通知单 |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工作人员信息登记备案和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 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 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 | |
| 39 | 公安局 | 公安局 | 变更特殊身份人员报备信息通知单 |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工作人员信息登记备案和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 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 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 | |
| 40 | 公安局 | 公安局 | 进入许可 |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中(四)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 香港入境事务处 | 办理香港逗留 | |
| 41 | 公安局 | 公安局 | “外地雇员逗留许可”名单 |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中(四)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 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 | 办理澳门逗留 | |
| 42 | 公安局 | 公安局 | 入台许可证明 | 《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中(六)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 台湾入境事务处 | 办理应邀赴台及探亲等相关事由 | |
| 43 | 公安局 | 公安局 | 赴台批件 | 《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中(六)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 国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 | 办理应邀赴台 | |
| 44 | 公安局 | 公安局 | 赴台立项批复 | 《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中(六)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 国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 | 办理应邀赴台 | |
| 45 | 公安局 | 公安局 | 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人亲属关系或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审批问题的通知》 | 公证处 | 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审核 | |
| 46 | 公安局 | 公安局 | 身体健康证明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审批问题的通知》 | 出入境检疫局 | 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审核 | |
| 47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综合业务室 | 申请残疾等级评定人员情况证明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所属单位或村(居)委会 | 证明个人基本情况和残疾情形,办理残疾等级评定。 | |
| 48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综合业务室 | 身份不一致情况证明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村(居)委会;派出所、相关单位 | 伤残评定,伤残证件变更,伤残抚恤关系转移,信息采集以及其它优抚待遇申报。 | 姓名、身份证号不一致的,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其它项目相互不一致的,由造成差错的一方更正并加盖公章;服役时档案记载名字与现在身份证名字不符合,村(居)委会开具同属一人证明。 |
| 49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综合业务室 | 居住证明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伤残人员居住地公安机关 | 伤残抚恤金给付 | 出国定居的,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居住在香港、澳门的由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出具居住证明;居住在台湾的由当地公证机构出具居住证明 |
| 50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综合业务室 | 入伍时间证明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 | 村(居)委会、武装部 | 证明入伍时间,办理60岁老兵服役年限、信息采集等。 | 退伍证件及退伍档案丢失情况下开具,武装部也查找不到的,需三个同年入伍的战友证明签名并盖章。 |
| 51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综合业务室 | 牺牲情节证明 | 《烈士褒扬条例》《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的通知》 | 所属单位或村(居)委会、公安部门、法院、其他当事人或目击者 | 烈士评定、因公牺牲复核 | |
| 52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综合业务室 | 丧葬费申请人与亡者关系证明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村(居)委会 | 优抚对象丧葬费给付 | 同在一户口本不需提供;与亡故优抚对象不在同一户口本的,家人需提供证实其关系的村证明。 |
| 53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综合业务室 | 本人与烈士关系证明 | 《烈士褒扬条例》;《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 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办)、法院 | 烈士证明书持证人,烈士褒扬金给付,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给付;60周岁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给付 | |
| 54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综合业务室 | 致困原因证明 |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 | 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致困原因涉及的相关单位。 | 用于证明造成生活困难的原因;确定是否符合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条件。 | 如属城乡低保、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可提供低保证、残疾人证(复印件)、贫困户户卡或当地民政局证明;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可提供医院相应病情诊断证明(复印件)等。 |
| 55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伍安置 | 户口注销证明 | 《关于我省退役士兵落户问题的通知》(豫民文〔2014〕215号 | 派出所户籍科 | 退役士兵办理落户 | |
| 56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伍安置 | 异地落户证明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非集中交接易地安置退役士兵审核批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豫民文〔2016〕445号) | 户口所在地社区或村委会 | 退役士兵办理落户 | |
| 57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伍安置 | 身份信息不一致原因证明 | 《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49号)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解释说明(2019年11月8日) | 户口派出所、所在地社区或村委会 | 补缴社会保险 | 姓名、身份证号不一致的,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其它项目相互不一致的,由造成差错的一方更正并加盖公章;服役时档案记载名字与现在身份证信息不符的,村(居)委会开具同属一人证明。采集信息时没有相关证明 |
| 58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伍安置 | 入伍、退伍时间证明 |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我那天的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2019年5月13日) | 退役军人服务部门、武装部、公安部门及其服役部队 | 补缴社会保险 | 综合认定军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