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老百姓的“养老钱”“保命钱”。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广大享受社保待遇人员及家属,一定合法合规领取社保待遇。存在违规领取社保待遇行为的,要尽早自觉主动足额退回。对于恶意骗取、死亡冒领或重复领取社保基金的,经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将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进行查处。
以下四种行为属于多领冒领社保待遇:一是死亡后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二是服刑期间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三是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含就业后仍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四是其他经人社行政部门认定不符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条件而仍在领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享受社保待遇是参保群众的权利,履行社会保险责任是参保群众的义务,依法打击骗保、冒领社保待遇是维护社会保险公平公正的基本要求,是对依法参保缴费人员社保权益的维护。随着社保大数据不断升级,核查机制的不断健全,骗保、冒领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将无处遁形。
侥幸心理不可有,骗保行为必严惩!市社保中心提醒广大享受社保待遇人员及家属,一定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合法合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存在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尽早自觉、主动足额退回,经告知后仍拒不退还的,将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并按照《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员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员名单。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共同维护我县社保基金安全,守好百姓的“养老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