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国家和省市党委政府有关加强营商环境建设文件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温县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压实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行为职责,积极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到位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及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按照“监、管、办”相分离的工作原则,本暂行办法当事人包括各预算单位、财政部门各相关业务科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及相关供应商等。
第三条 预算单位作为政府采购的实施主体,承担采购主体责任,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政策措施执行落实到位。
第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作为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组成部分,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各自业务领域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监督管理职责,跟踪指导和服务各相关预算单位落实好政府采购政策和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五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为社会中介机构,接受预算单位委托从事代理业务,充分发挥专业化水平和能力,依法履行代理职责,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第六条 评审专家要严格遵守评审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第七条 温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交易场所,要本着简化、便利、高效的原则,为进场交易各方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 上述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有关优化和提升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具体工作职责详见附表。
第二章 预算单位
第九条 预算单位每年年初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同时详细编制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并严格按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条 预算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按照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化系统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完善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促进内部业务流程办理的规范化、高效化、电子化。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应结合项目特点和代理机构代理的专业领域及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自主选择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应按照规定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制度,在部门预算批复后,按照规定时间向社会公开本部门、单位全年度政府采购意向。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要按照我县优化营商环境规定的时限要求,确定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合同、组织履约验收、及时支付资金,不得以机构变更、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理由,拖延办理时限。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作为质疑答复的主体,不得拒收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的质疑,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第三章 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我县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牵头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划分部门职责,开展业务培训、督导检查和考核评比等工作。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预算单位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明确1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政府采购及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各相关业务科室应通过“温县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预警监管评价系统”及时监测、督导预算单位采购项目的环节进展情况,并按照优化时限落实好招标采购项目评审和结果确定、合同签订、合同公告和备案、履约验收和公告、资金支付等各环节进展工作。
第十九条 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工作是财政部门重点工作任务,应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县财政局各相关业务科室奖惩措施按照《焦作市财政局(国资委)关于建立重点工作任务考核评价机制的通知》(焦财办〔2022〕3号)执行。
第四章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受预算单位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预算单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
第二十一条 根据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档案的要求,开展代理项目信用评价,主要内容包括: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采购文件的编制、采购程序的执行、询问质疑的答复、信息发布等。
第二十二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机构的管理,借鉴外地经验,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实行周期计分制,评价周期为半年。一个周期记分分值满12分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约谈并下达整改通知书,整改时间为60天;连续两个周期记分分值满12分的,整改时间90天;连续三个周期记分分值满12分的,整改时间180天。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评价结果在焦作市政府采购网发布,面向社会公开,作为预算单位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评审专家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应当积极参加政府采购业务学习或培训,及时了解和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熟悉计算机、网上评标等操作。
第二十五条 根据建立评审专家信用档案的要求,开展项目信用评价,主要内容包括:专家履职情况、专家业务能力、专家评审纪律、专家职业素养等。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评审专家的管理,借鉴外地经验,对评审专家信用评价实行百分制评价办法,评价周期为半年。记分分值低于90分、80分、70分的,整改时间分别为30天、60天、90天;连续两个周期低于70分的,整改时间180天;连续三个周期低于70分的,整改时间一年。
第六章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二十七条 温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做好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和电子开评标工作,实现全流程电子化办理,提升市场主体参与的便利度;全面落实采购交易事项“不见面”开评标、远程异地评审等网上交易形式常态化;简化进场交易办理登记手续,规范电子化交易程序,加强评审现场管理,维护良好的交易服务环境。
第二十八条 各政府采购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进场交易的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依法依规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七章 供应商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通过行贿、围标、串标、陪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其它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扰乱采购市场秩序。
第三十条 供应商应按照投标(响应性)文件的承诺,签订采购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向预算单位提供正规渠道获取、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和服务,不得擅自改变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性)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一条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供应商在全国范围内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通过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实施投诉的行为,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禁止1至3年内参加采购活动,并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等网站公示。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县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项目活动结束后,按照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诚信评价内容,应如实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上报失信信息,由县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计入诚信档案。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受理举报、投诉、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失信行为的依照本暂行办法规定计入诚信档案。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有关通知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温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温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