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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行政指导融入行政处罚:损坏燃气设施案
温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wenxian.gov.cn 发布日期:2022-09-30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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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作为焦作“全面推行行政指导融入行政处罚制度”的试点县,以“服务型行政执法”为抓手,不断夯实行政执法理念,秉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优化执法程序,融入行政指导,巩固执法效果,提高法律遵从度,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营商环境。

案情简要

2022年2月23日,温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史某某在温县番田镇余村挖山药的过程中挖断天然气管道,经查证,史某某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挖掘活动,导致损毁天然气管道。2022年2月23日,温县城市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毁损燃气设施进行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

当事人毁损燃气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建厅《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5000 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定性为轻微违法行为,对史某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柒仟元(¥7000.00元)。

行政指导

一、下达行政指导意见书

2022年2月22日发现史某某在温县番田镇余村挖山药,温县城市管理局下达行政指导意见书,告知史某某违反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指导其提高认识,立即联系燃气公司,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2022年2月23日史某某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继续从事挖掘活动,导致损毁天然气管道。温县城市管理局再次下达行政指导意见书,告知史某某违反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要求史某某立即报警,并与燃气公司联系,关闭燃气阀门;现场设置安全范围,疏散群众;制止抽烟等使用明火行为;配合燃气公司维修管道等。

二、开展行政约谈

温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针对毁损燃气设施违法行为,与史某某进行面对面沟通,讲解法律法规,引导、规劝史某某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再从事挖掘活动。当前立即停止施工,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与燃气公司配合修复燃气管道。史某某表示,回去后会认真学习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并保证安全施工,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三、案件回访

执法人员对史某某进行回访。对该案中的违法行为是否已及时整改、对于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是否已认真学习、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程序缺失、是否存在吃拿卡要等不正当行为,以及对本单位在今后的工作中有何建议和要求,进行了回访。

总结

该案件将行政指导贯穿于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教育、督促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切实提升经营者的法律、法规意识,充分体现了服务型行政执法刚柔并济、法情交融。以柔性为主体、刚性为后盾,既注重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又注重指导、协调、帮助和服务,保护和增进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