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2021〕10号
温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温县城区道路畅通提质工程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单位:
《温县城区道路畅通提质工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2日
温县城区道路畅通提质工程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市政功能,改善城区交通环境,县政府决定实施人民大街、慈胜大街、振兴路等道路畅通提质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焦政〔2020〕2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征收范围
人民大街太行路至太极路段(长1120米,宽30米)、慈胜大街工业路至太极路段(长858米,宽30米)、振兴路人民大街至慈胜大街路段(长898米,宽25米)道路建设范围内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慈胜大街东侧、工业路北侧县社塑料厂及原医药公司家属楼;温泉路南侧原妇幼保健院及周边2户房屋。列入征收范围的房屋,原则上整户、整栋实施征收。
第三条征收实施期限:从征收开始之日起20日内。
第四条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1.征收部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附着物补偿与征收;县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附着物补偿与征收。
2.征收实施单位:温泉街道办事处、岳村街道办事处。
第五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征收部门公开发布房地产评估机构信息,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选定不成的,采取现场摇号的方式确定。
第六条 被征收的土地、房屋面积认定:有土地证、房产证的,原则上以土地证、房产证登记的性质、面积为准,被征收人对登记面积有异议的,以实际勘测面积为准。房屋用途按调查情况做出认定;无土地证、房产证的,以实际勘测面积为准,土地性质、房屋用途按调查情况做出认定。
第七条 装饰装修、附属物及附着物等补偿: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附属物及附着物等原则上按焦政〔2020〕2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主要项目的补偿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2);文件中未涉及的补偿内容或对文件中规定的标准有异议的,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补偿金额。
第八条 安置房位置
1.人民大街道路建设涉及的搬迁户就近在工业路以北、财税路以西地块新建的住宅小区内集中安置。
2.慈胜大街道路建设涉及的搬迁户就近在慈胜大街东侧、工业路北侧地块新建的住宅小区内集中安置。
3.振兴路人民大街至盛世金典小区东界段道路建设涉及的搬迁户就近在河南天盛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道路两侧新建的商住楼内集中安置;盛世金典小区西界至慈胜大街段道路建设涉及的搬迁户,就近在原妇幼保健院及周边建设用地和异地在工业路南侧的上作新村新建住宅小区内集中安置。
第九条 安置房标准
安置房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基础设施配备完善,入户门、窗齐全,水、电、天然气入户。
第十条违法违规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自行拆除。但在征收实施期限内,配合征收工作并按要求时限进行拆除的,参照焦政〔2020〕29号文件标准的50%给予拆除费用补助;不配合征收工作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给予行政处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对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第二章 独院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
第十一条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采取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
确定安置面积,进行调换:
1.对于砖混、砖木、框架结构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含300㎡)的部分,按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以1:1的标准进行调换;对于土木结构房屋,按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面积以1:0.75的标准进行调换。院内空地补偿:房屋所占土地不予补偿,院内空地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以2:1的标准进行调换,对院内空地调换的安置房屋面积设置上限100㎡(包含100㎡),多余部分空地面积按区片地价进行补偿。
2.对于砖混、砖木、框架结构房屋,按容积率1.3(土地面积的1.3倍)计算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以1:1的标准进行调换;对于土木结构房屋,按容积率1.3(土地面积的1.3倍)计算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以1:0.75的标准进行调换;每户调换的安置房屋面积最多不超过330㎡,超出的土地面积部分按区片地价进行补偿;对于原房屋面积与所调换的安置房屋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焦政〔2020〕2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找补。以上规定不适用于空宅基地。
第十三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对于调换安置房后的房屋结余面积超过60㎡的(含60㎡),可再调换一套安置房,不超过60㎡的,不予调换安置房。调换安置房屋后的面积找补部分房价款按3500元/㎡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获得补偿:
1.对于房屋建筑面积300㎡以内(含300㎡)部分,根据评估机构的市场评估结果确定补偿价格,由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支付;
2.按照产权调换方式确定的安置房屋面积,以3500元/㎡进行货币补偿。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按照产权调换方式确定的安置房屋面积进行选房,对于调换安置房屋后的结余面积部分,以3500元/㎡进行货币补偿。
第十六条 对于被征收人的空宅基地,按宅基地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以2:1的标准进行调换。
第十七条 对于超过300㎡的房屋面积部分,按以下方式进行货币补偿:
1.按照不同结构、等级,依据附件1标准进行补偿;
2.超出附件1规定范围的,按照评估价进行补偿。
第十八条 商业用房、房屋用途及院落分户的认定,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公安局、司法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中心、温泉街道办事处、岳村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组成认定组联合调查确认。
认定为商业用房的房屋,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予以货币补偿,不再另行安置。
第十九条 “住改商”的处理:对于房屋性质为住宅,现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的沿街房屋,在征收实施期限内,经认定组结合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经营实际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可将其一层认定为具有经营性用途的住宅,除按住宅补偿外,另按照2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认定面积只限于从沿街外线往里的原建设自然间,扩建、搭建、改建部分不予认定。
第二十条 对于被征收人使用的土地,不再对集体予以补偿。
第三章 单元楼房屋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一条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采取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单元楼住户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以1:1的标准进行调换。对于原房屋与调换的安置房屋面积找补部分房价款按3500元/㎡进行结算。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评估机构的市场评估结果确定补偿价格,由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支付。
第二十四条 在单元楼主体外统一建造的独立储藏室,可按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以2:1的标准进行产权调换。
第四章 非住宅房屋补偿
第二十五条厂房、仓储、办公等非住宅房屋只予货币补偿,不再产权调换。集体土地上的原则按焦政〔2020〕2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文件中未涉及的补偿内容,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补偿金额,土地按相应标准进行补偿;国有土地上的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补偿金额。
机关事业单位等国有资产,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收回处置。
第五章 补助与奖励
第二十六条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方式确定的安置房屋面积,以3元/㎡/月的标准计算(空宅基地除外)。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给予3个月的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给予24个月的补偿。如超过期限仍未交房,按上述标准继续给予补偿,直到安置房交房为止。
第二十七条搬迁费:被征收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含300㎡)的部分,按3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搬迁费;对于仓储、办公、商业及生产性房屋等按1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搬迁费。
第二十八条 有线电视移装费,每户300元;空调移装费,立式柜机每台200元,壁挂机每台150元;自来水管,每户300元。
第二十九条停产停业补助费:仓储、办公、生产、加工等非住宅用房按建筑面积以3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商业用房按建筑面积以8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第三十条为了鼓励按期签订协议,设定以下三个签订协议奖励期限:
1.征收开始之日起10日内为第一阶段;
2.征收开始之日起11日至15日为第二阶段;
3.征收开始之日起起16日至20日为第三阶段。
第三十一条独院住户在本方案设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1.第一阶段签订协议的,奖励3万元;
2.第二阶段签订协议的,奖励2万元;
3.第三阶段签订协议的,奖励1万元。
超过上述期限的不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单元楼住户在本方案设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1.第一阶段签订协议的,奖励1万元;
2.第二阶段签订协议的,奖励0.5万元;
3.第三阶段签订协议的,奖励0.3万元。
超过上述期限的不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商业用房产权人在本方案设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1.第一阶段签订协议的,按100元/㎡奖励;
2.第二阶段签订协议的,按50元/㎡奖励;
3.第三阶段签订协议的,按30元/㎡奖励。
超过上述期限的不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空宅基地或空院签约奖励:第一阶段签订协议的,每处宅基地给予2万元奖励;第二阶段签订协议的,每处宅基地给予1.5万元奖励;第三阶段签订协议的,每处宅基地给予1万元奖励。超过奖励期限的不再奖励。
第三十五条对仓储、办公、厂矿等的奖励:以补偿金额的比例进行发放。第一阶段完成签约的,按补偿金额的5%予以奖励;第二阶段完成签约的,按补偿金额的3%予以奖励;第三阶段完成签约的,按补偿金额的2%予以奖励;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安置房选择顺序:按照签订协议并腾空交付的顺序确定,具体选房办法按选房方案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安置房的不动产证由政府相关部门统一负责办理。选择产权调换且不需补缴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对确需补缴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十八条 对于被征收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按证载面积给予30元/㎡的补偿;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证载面积给予10元/㎡的补偿;同时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分别按上述标准进行补偿。
第三十九条在征收实施期限内拒不签订协议的,依法强制征收。
第四十条 被征收房屋对外租赁的,被征收人应当终止租赁合同,征收部门仅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第四十一条 对房屋、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在提存补偿金、留存安置房指标并经公证处证据保全的前提下先行拆除,待权属明晰后再进行补偿安置。
第四十二条对被征收人发放的房屋、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及搬迁补助、奖励等费用,在与被征收人协商签订补偿协议后,先发放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金额的50%,其余补偿金额在被征收人将房屋腾空并交付后一次性发放;涉及被征收人交付款项的,在期房安置房选房后、房屋交付前统一结清,由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
第四十三条为保证房屋拆除安全,被征收人交付的原房屋统一委托具有房屋拆除资质的企业实施拆除,被征收人一律不得自行或委托实施房屋拆除。
第四十四条签订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搬迁的,取消签约奖励金,取消优先选择安置房资格,并依法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在征收工作中,对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利用网络平台、建立微信群等方式散布谣言或不实信息,影响征收工作正常推进的,或侮辱、谩骂、恐吓、殴打、阻挠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征收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方案适用于温县城区道路畅通提质工程征收补偿范围。
第四十七条 征收过程中,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程序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方案由温泉街道办事处、岳村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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