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条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自然资源部批准征收訾杨门村等25个农村经济组织集体土地94.1651公顷(批准文号:自然资函〔2020〕855号)。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国道207(原S237)焦作至温县段改建工程项目(温县段)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村及征收土地面积和位置
位于温县境内,涉及訾杨门村等25个农村经济组织集体土地。(附明细表)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公布的征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二)社会保障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公布的社会保障费标准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焦作市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焦政文〔2014〕8号)公布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执行。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1、征地补偿安置费由县财政局拨付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次性拨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等规定分配。2、青苗补偿和附着物补偿由县财政局拨付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次性拨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清册分配给所有权人。
(二)征地社会保障: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和《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焦作市财政局 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焦作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焦作市实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焦人社〔2019〕127号)的规定,县财政局将征地社会保障费转入被征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于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收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