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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农村建筑工匠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
温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wenxian.gov.cn 发布日期:2021-12-13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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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助力我县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逐步提升农房建设质量,根据《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豫政〔2021〕4号)和《关于规范管理农村建筑工匠的指导意见》(豫建村〔2021〕197号)的有关要求,对我县从事农房建设活动的农村建筑工匠加强管理和培训。现就做好相关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以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建立健全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的培养,不断提高农房建造品质,保障农村建房质量和安全生产,为农村建房工作提供技能人次,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培训目标

2021年底前,初步建立分工明确、组织严密、便于操作的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和培训制度,将农村建筑工匠和农房建设情况录入河南省农房建设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实施信息化管理,全县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不少于100人。

2022年底前,农村建筑工匠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实现全县现有农村建筑工匠应培尽培,农村建筑工匠专业技能水平逐步提升,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数量基本满足村民建房需求。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培训制度

1.培训对象。本方案中的农村建筑工匠是指具备农房建造技能、在农房建设过程中承担技术作业的施工人员。

2.培训要求。参与农房建设活动的农村建筑工匠需参加培训并测试合格,首次培训合格后每三年参加一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完成。参加培训的农村建筑工匠应具备法定劳动年龄(对身体健康、具有从业能力且熟练掌握建造技艺的农村建筑工匠可适当放宽从业年龄,但不得低于十六周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3.培训组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建设行业技能工人职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培训”),将培训机构信息、培训报名方式等向社会公开。农村建筑工匠参加培训可就近选择乡镇(街道)报名,确保农村建筑工匠应培尽培,不得向农村建筑工匠收取培训费用。

4.培训内容。培训按全省统一的培训大纲进行,包括建筑识图、施工技术、房屋拆除技术、危房改造修缮加固技术、乡土营造方法、质量安全常识等专业技术内容以及村庄建筑风貌管控要求、相关政策法规、职业道德要求等。

5.培训方式。培训采用集中面授的方式,每班人数不得超过50人,培训时长不少于40课时,每课时不少于40分钟,专业技术培训不少于总课时的65%,实操训练不低于专业技术课时的50%。培训结束后组织测试,测试按全省统一的考核大纲执行,包含理论测试和实操测试。

(二)建立管理制度

1.实施规范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各乡镇(街道)应按照《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对农村建筑工匠的以下从业行为进行指导或监管,逐步建立健全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制度。

(1)与建房村民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质量和安全责任;

(2)施工现场有明确的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等主要责任人,并对承接的房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3)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选用或协助建房村民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房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劝阻、拒绝;

(4)配合做好房屋竣工验收工作;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2.创新管理模式。充分发挥河南省农房建设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信息系统作用,将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信息归集至信息系统,乡镇政府可将培训合格且有意愿在当地施工的农村建筑工匠名单在公示栏公布。农村建筑工匠逾期未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原归集信息失效,因个人原因不再从事农房建设活动的,可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注销归集信息。在信息系统中记录农村建筑工匠的优秀建房业绩和不良从业行为,逐步完善激励和惩戒措施。

3.强化过程监管。对农村建筑工匠从业行为实施动态监管,将农村建筑工匠从业情况、房屋建设情况等录入信息系统。对存在以下行为的农村建筑工匠,要在信息系统中进行标记,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1)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作业规范进行施工,且未按照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并按期改正的;

(2)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作业规范进行施工,导致房屋倒塌或造成人员伤亡事件的;

(3)承建的农房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的;

(4)培训过程弄虚作假的;

(5)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职责分工

(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部门职责,加强培训过程监管,将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资金向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倾斜,畅通补贴资金申领绿色通道,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保障农村建筑工匠培训顺利进行;充分利用就业补助资金,按政策规定对农村建筑工匠就业创业给予支持。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细则,落实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对在本辖区参加培训的农村建筑工匠信息进行归集和管理;组织乡镇对农村建筑工匠在本辖区的从业行为进行管理,对农村建筑工匠施工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将农村建筑工匠的优秀建房业绩向社会公开。

(三)乡镇政府负责组织人员对农村建筑工匠从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作业规范的行为进行制止;负责审核建房村民提交的农村建筑工匠信息、施工图纸、施工合同、质量安全承诺书等资料,及时将审核通过的资料和农村建筑工匠从业情况录入信息系统;配合县住建局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参加培训,引导村民选择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进行农房建设。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和培训工作,将农村建筑工匠培养作为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根据职责分工尽快出台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和培训的相关政策,应明确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和培训的日常工作。

(二)强化培训监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认真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对培训机构的师资和培训场地进行评估,注重培训质量,加强培训监管。承担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对培训过程、培训结果和培训质量负责,对于在培训过程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培训机构,由县人社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提供保障服务

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可统筹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就业补助等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不能满足培训需求时,县财政局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将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费用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农村建筑工匠培训顺利开展。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事前预防与事后保障作用,为农房建设、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风险事故提供经济补偿,为建房村民和农村建筑工匠参保提供便利条件。

(四)营造良好环境

各乡镇(街道)要及时发现和培育一批业务熟练、技术过硬、行为规范、品行端正的优秀农村建筑工匠,作为农房建设的“土专家”,鼓励其为乡村建设做出更多贡献。每年选树一批农村建筑工匠先进典型和优秀农房建设案例,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新媒体等途径进行宣传报道,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进一步激发农村建筑工匠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