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土〔2021〕44号
温县人民政府
关于清华小区补办用地手续的
批复
温县自然资源局: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清华小区补办用地手续的请示》(温自然资〔2021〕132号)已收悉。
该宗地位于温泉路北侧,东至温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家属院,西至温县第二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家属院,南至温泉路,北至居民区,面积3711平方米(折合5.5665亩)。
按照《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县中心城区问题楼盘化解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20〕22号)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为清华小区补办不动产登记手续,按现状规划认定:项目建设用地面积371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4741.29平方米,容积率3.97,建筑密度57.85%,商业兼容比例3.88%(1号楼一层为商业兼容),其余为居住性质,1号楼4027.57平方米,2号楼6443.17平方米,3号楼4270.55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商业自2007年7月24日起至2047年7月23日止;住宅自2007年7月24日起至2077年7月23日止。
此复
温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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