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土〔2020〕26号
温县人民政府
关于中央城市花园补办用地手续的
批复
温县自然资源局: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中央城市花园补办用地手续的请示》(温自然资〔2020〕83号)已收悉。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按照《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温政办〔2019〕48号)之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按原《河南温县特殊钢铸锻厂房地产出让合同》为中央城市花园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权利人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用途按照现状登记,土地登记后面积为6039.9平方米(折合9.0599亩)。使用年限:住宅用地50年(自2007年11月16日至2057年11月15日止);商业用地40年(自2007年11月16日至2047年11月15日止)。
该宗地位于古温大街西侧,东至古温大街,西至居民区,南至居民区,北至居民区。
此复
温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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