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县农产品网络销售流通标准》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
现将《温县农产品网络销售流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温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13日
温县农产品网络销售流通标准
第一章 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网络流通标准的术语和定义、经营、服务、流通信息、品牌培育、追溯体系建设、宣传、监督与评价等方面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电商行业。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源于英文的Electronic
Commerce,简写为EC。顾名思义,电子商务是指在网络上进行商务贸易的活动。电子商务划分为广义和狭义的电子商务。广义的电子商务定义为使用各种电子工具从事商务活动;狭义的电子商务定义为主要利用互联网从事商务活动。电子商务涵盖了两个方面:一是离不开互联网这个平台,没有了网络,就称不上为电子商务;二是通过互联网完成的是一种商务活动。
2.2农产品网络流通
是指农产品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通过电商平台的流动过程,包括采购、储运、批发、零售、宣传以及服务等与此有关的系列活动。
2.3农产品地理标志
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2.4原产地名称
是指标示农产品的产出地,并表示其与某种地理条件或传统技术有关的区别标志。
第三章 适用企业要求
销售农产品的电子商务企业应符合以下的要求:
3.1采购
农产品经营者应具备特定鉴别能力,并跟踪监督农产品质量的采购流程,遵守国家有关法规要求的采购制度。
选择农产品供应商时,应索取与该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例如绿色产品生产许可或农产品流通备案登记表等。
采购农产品时,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索取并查验其随批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对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应索取并查验其随批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对于进口农产品,应索取并查验进口农产品经营许可证及国家进口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批次的证明文件。
除查验相关证明和单据外,可以采取必要的品质检测检验措施,以防止购买假冒伪劣的农产品。不具备检测检验能力的经营者,可委托国家认证的检测检验机构执行。
3.2包装与储运
3.2.1农产品应适度包装,降低成本,减少资源消耗。
3.2.2农产品包装应符合品质保证、食品卫生、运输安全、存储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3.2.3需要重新分装或预包装的,应采取该农产品生产企业的授权,对其过程做相应的记录。
3.2.4批量运输农产品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要求。
3.2.5鼓励农产品流通和生产企业建立或委托建立统一的物流配送体系,提高储运效率,防止假冒。
3.3销售
3.3.1销售应符合国家生产规范并经检验合格,或经进口检验合格的农产品。
3.3.2农产品批发时,应提供与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证明,以及产品质量和流通的有关证明。农产品批发市场,批发经营者应详细记录购买机构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的品名、规格、产地、生产季度、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信息,并将这些信息填入产品流通随附单。
3.3.3农产品随附单应附随在流通的批发过程,每批一单,单货相符。
3.3.4零售农产品时,应明码实价。
3.3.5通过互联网进行农产品零售的,应取得生产企业或供货商提供的授权经营证明,同时应当报知生产基地进行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真实、详细的商品及销售信息,保证商品物流及时、安全送抵客户。
3.3.6农产品促销方式,如团购打折等,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服务
4.1售前服务
4.1.1应提供农产品质量证明、防伪证明等材料,以备查验。
4.1.2应提供农产品追溯查询服务,包括生产信息、流通信息、原产地信息、防伪信息等。
4.1.3农产品广告宣传应真实可靠,有据可查。
4.2售中服务
4.2.1农产品经营网店应持有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亮证经营。
4.2.2鼓励农产品经营者开展特色经营,培育农产品流通服务领域的知名品牌。
4.3农产品的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应具有为消费者信息查询功能。例如农产品的防伪查询,资质证明查询,信誉荣誉查询等。
第五章 农产品保护
5.1专利保护
对于取得专利技术的农产品,鼓励企业积极自主创新,实行专利保护。
5.2品牌保护
5.2.1农产品依法使用注册商标。
5.2.2应准确使用各项认证标志、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识等。
5.2.3农产品的名称、包装、标签、商标、图案、符号等要素,要与其他品牌类产品具有显著区别性和排他性。
5.3地理标志保护
5.3.1农产品经营者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申请认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5.3.2可在标签或包装上将原产地名称、已注册的地理标志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传递给消费者。
5.3.3可以用货源标记来说明该产品的产出地,但货源标记与该商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其他特征无关,不具备品牌保护功能。
5.4鉴别与争议
5.4.1农产品经营者和生产者应为消费者提供商品的真假鉴别、品质鉴别等方法和知识。
5.4.2对农产品品牌有争议时,可以申请法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5.4.3对农产品真伪有争议时,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可征求被侵权商品生产企业的意见。
5.4.4农产品行业管理部门出具或认可的鉴定结论应当以法定检验机构检测结果或者被侵权企业的原始检测报告为依据。
第六章 宣传
6.1农产品广告
6.1.1从事广告业务(包括设计、制作和传播等)的机构,在接受农产品广告业务时,应查验委托方的相关资质。
6.1.2农产品广告应符合《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6.1.3鼓励农产品经营者做公益性广告。
6.1.4传递的健康知识,应有科学依据,数据真实、准确,并有据可查。
第七章 监督和评价
7.1经营行为监督
7.1.1农产品流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其流通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能。
7.1.2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可依据有关标准对农产品经营和诚信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
7.2管理性评价
7.2.1对农产品企业的售后服务评价,可参照国家规定的商品售后服务评价标准执行。
7.2.2对农产品企业的品牌评价,可参照国家规定的品牌评价标准执行。
第八章 附则
8.1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遇到国家、省、市发布规范性文件,以国家、省、市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准。
8.2本标准由温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