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
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38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市工改办综合协调组起草了焦作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已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焦作市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2019年7月4日
附件
焦作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透明度,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依据《焦作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及相关市场主体、从业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数据局牵头,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第四条 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要分别制定本系统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将办理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事项时产生的告知承诺结果、履行告知承诺情况等信息,基于焦作市政务服务网焦作政府服务网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焦作)和信用中国(焦作)网站。
第二章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第五条 各行政审批部门要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主要的日常监管方式,牵头制定本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本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第六条 各行政审批部门要做好本部门并指导县市区级相应部门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对工程建设项目及相关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开展日常监管。
第七条 各行政审批部门要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和焦作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抽查细则、检查结果等信息,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的事前公示和事后公开。国家相关部委对以上工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市住建局牵头组织各相关市级行政机关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事项清单。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要按时报送“双随机”联合检查事项和检查人员信息。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要将工程建设项目承诺审批事项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范围,纳入“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事项清单。
第九条 各行政审批部门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发现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三章 失信主体名单管理
第十条 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对纳入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和人员,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信用惩戒措施。
第十一条 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存在以下行为的,应当列入失信主体名单: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
(三)未经许可、批准,擅自从事承诺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
(四)未按照信用承诺审批时限约定补齐承诺申请材料的;
(五)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欺诈隐瞒、恶意欺骗情形的;
(六)提交约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行政许可被撤销,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八)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九)符合国家联合惩戒备忘录、国家各部委业已施行的各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规定的有关情形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失信主体名单应当包含以下信息:
(一)失信主体名称(姓名);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三)失信情形;
(四)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据;
(五)列入机关;
(六)列入日期及名单管理期限。
第十二条 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职责制定本系统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明确失信行为的列入情形、工作程序、对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信用修复方式等内容。
第十三条 失信主体名单由行政审批部门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及时将列入决定告知被列入名单的失信主体。
第十四条 认定机关应当指导、鼓励失信主体修复信用,明确信用修复的方式和途径。失信主体经修复信用符合失信主体名单移出标准的,可以向认定机关申请移出失信主体名单,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修复申请书;
(二)主体资格证明;
(三)已对列入名单的失信情形进行改正,并消除危害后果的证明材料;
(四)认定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认定机关通过失信主体的移出名单申请,或失信主体的名单管理期限到期后,应当及时将失信主体移出名单。失信主体移出名单后,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移出之日起,停止对其实施信用惩戒措施,法律法规或国家联合惩戒备忘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或信用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 各行政审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联合惩戒备忘录、国家各部委业已施行的各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规定,制定对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和相关从业人员的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国家联合惩戒备忘录、国家各部委业已施行的各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及已纳入《焦作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奖惩措施目录》的惩戒措施外,各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失信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信用惩戒措施。
第十九条 失信主体对列入、移出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或行政机关对其实施的惩戒措施存在异议的,可以依相关规定向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机关或惩戒措施的实施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双随机、一公开”、失信主体名单和联合惩戒工作,可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内部管理,严格各环节的审核程序,保障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各行政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在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实施惩戒措施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