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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顶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wenxian.gov.cn 发布日期:2021-01-08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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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环罚决﹝2020﹞第69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河南顶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兴旺

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410825MA40NFAY2K

地      址:温县产业集聚区纬二路106号

2020年11月25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秋冬季暗访核查组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生产车间打磨工序正在生产,车间内粉尘较大,打磨车间未采取完全密闭措施,存在粉尘无组织排放现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12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温环罚先告﹝2020﹞第6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温县农业银行营业部

户    名:温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319 101 040 005 953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县人民政府或焦作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