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环罚决﹝2020﹞第59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温县煤机液压元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卫锋
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4108257991885848
地 址:温县番田镇村西
2020年11月20日,我局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温县煤机液压元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辆叉车正在作业,现场不能提供监测报告、未悬挂牌照,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12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温环罚先告﹝2020﹞第5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温县农业银行营业部
户 名:温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319 101 040 005 953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县人民政府或焦作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