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环罚决﹝2020﹞第56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温县庆国水泥构件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庆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MA45LG875E
地 址:温县武德镇西冷村村东南200米
2020年11月23日,我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温县庆国水泥构件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生产区部分物料黄沙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或遮盖等防治扬尘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11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温环罚先告﹝2020﹞第5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温县农业银行营业部
户 名:温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319 101 040 005 953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县人民政府或焦作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