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冷藏冷冻肉品、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当前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殊形势,为加强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防止病毒由物及人传播,切实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即日起,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于食品到达24小时前,向所在辖区市场监管所进行报备,并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要求,查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和进口冷链食品货物业经消毒的证明;对不按要求进行报备的一律关停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从严查处。
二、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消毒单位实施消毒,冷链食品销售场所要规范场所卫生环境,做好销售场所的日常消毒工作。要严格核实进货凭证,严格落实食品追溯制度,建立出入库台账,做好冷链食品的销售记录和流向记录。要配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卫健委做好新入库的冷链食品样本采集,做到“无记录不入库、不检测不出库”。
三、冷链食品销售及餐饮单位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食品安全自查、追溯管理等制度,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要查验并索取核酸检测报告和进口冷链食品货物消毒证明,积极配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卫健委等单位进行核酸采样抽检。
四、对进入本单位人员要严格执行体温监测和戴口罩出入制度;要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监测,掌握员工出入境、往来疫情发生地、核酸检测等情况,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并分时段记录好全天员工体温变化,每四小时监测一次,全天监测不少于3次,发现有发热、感冒、咳嗽症状、呼吸道感染的员工,立即停止工作,及时就诊;直接接触冷藏、冷冻食品的从业人员要加强个人防护,做到勤洗手勤消毒,带口罩带手套,并定时做好清洁和消毒。
五、对于购进、使用、贮存、经营来源不明的生鲜、冷冻肉类、水产品及其制品的生产经营者,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从严惩处。
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