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土〔2020〕31号
温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2019-37号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并进行公开出让的批复
县自然资源局: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收回2019-37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进行公开出让的请示》(温自然资〔2020〕120号)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收回2019-37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纳入县土地储备库进行统一管理,由你局负责组织公开出让,出让后由你局填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2019-37号宗地位于谷黄路南侧,东至南贾村使用地,西至南贾村使用地,南至南贾村使用地,北至艾文斯(焦作)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面积为9571.5平方米(折合14.3572亩)。
此复
温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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