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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防控清单
温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wenxian.gov.cn 发布日期:2020-10-10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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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相对人 违法风险点 风险等级 行政处罚(强制)等违法后果及依据 防控措施 责任单位
1 固定资产投资企业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高风险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73号)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2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1.配合核准机关工作,停止建设或停产,主动完善相关手续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3‰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2.不配合核准机关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后,不主动停止建设或停产,完善相关手续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3‰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1.宣传。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2号)宣传,做好政策宣讲和正面引导。
2.服务。积极做好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服务工作,提醒并依法指导企业完善项目核准相关手续。
3.警示。结合日常工作指导,发现违法苗头,进行督查督办。同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将指导和查处有效结合。
各承办业务科室
2 固定资产投资企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 高风险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73号)第十八条第二款;《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2号)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主动配合工作,消除影响,情节较轻的,处1‰以上3‰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3‰以上5‰以下以下的罚款)。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主动配合工作,消除影响,情节较轻的,处1‰以上3‰以下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3‰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主动配合工作,消除影响,情节较轻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宣传。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2号)宣传,做好政策宣讲和正面引导。
2.服务。积极做好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服务工作,提醒并依法指导企业完善项目核准相关手续。
3.警示。结合日常工作指导,发现违法苗头,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同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将指导和查处有效结合。
各承办业务科室
3 固定资产投资企业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 高风险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73号)第二十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2号)第五十八条                          1.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主动配合工作,减少损失或投资风险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2.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且不配合工作,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1.宣传。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2号)宣传,做好政策宣讲和正面引导。
2.服务。积极做好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服务工作,提醒并依法指导企业按产业政策进行投资和建设。
3.警示。结合日常工作指导,发现违法苗头,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同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将指导和查处有效结合。
各承办业务科室
4 固定资产投资企业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中风险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73号)第十九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2号)第五十七条                          1.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按期改正的,不进行处罚。
2.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主动配合工作,消除影响,情节较轻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宣传。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2号)宣传,做好政策宣讲和正面引导。
2.服务。积极做好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服务工作,提醒并依法指导企业完善项目备案相关手续。
3.警示。结合日常工作指导,发现违法苗头,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同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将指导和查处有效结合。
各承办业务科室
5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中风险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1.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让广大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周知法律后果,加强内部管理。                         2、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培训,提升综合素质。

 
各承办业务科室
6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低风险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条: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让广大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周知粮食收购实行许可制度。
2、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共享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信息,筛选经营范围为“粮食收购”关键字,主动联络企业,告知其办理粮食收购许可。
各承办业务科室
7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低风险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让广大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周知法律后果。
2、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培训,提升综合素质。
各承办业务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