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20〕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牛洼村集体土地0.3042公顷(批准文号:豫政土〔2020〕256号)。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温县2019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权属、位置、地类、面积
宗地位于牛洼村东,涉及牛洼村集体建设用地0.3042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豫政〔2016〕48号”文件规定执行,征地补偿标准93.00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焦政文〔2014〕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按“豫人社规〔2019〕2号”文件规定执行,标准为63.15万元/公顷,已按标准足额存入保会保障基金专户。参保方式按照“豫人社〔2019〕1号”和“焦人社〔2019〕127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安置办法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采用货币安置等方法,征地补偿安置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县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农村农业、房管等相关部门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进行了统计,据实补偿。
(三)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登记并公示,岳村街道办事处初审过后并负责上报审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审定通过后的资料办理补贴,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于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温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收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该征地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公告
2020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