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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温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wenxian.gov.cn 发布日期:2020-02-27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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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政文〔2020〕2号


温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我县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进行调整。具体方案如下:

一、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7.《风景名胜区条例》

8.《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

9.《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 〔2013〕107号

10.《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 〔2016〕23号)

11.《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二、禁养区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中张王庄滩地下水井群禁养区

禁养区范围:外包线内及外围100米(一级保护区)禁止建设养殖场。

2.温县武德镇地下水井禁养区

禁养区范围:武德镇村村委会及外围东至032县道、西42米、南17米、北46米的区域。

3.温县番田镇地下水井禁养区

禁养区范围:水利服务站厂区及外围西40米、南30米、北35米的区域。

4.温县祥云镇饮用水水源地禁养区

禁养区范围:1-3号井以单井为圆心,50m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温县段)两侧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三)温县中心城区及镇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等人口集中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三、管理要求

(一)禁养区严禁新建规模养殖场,已存在的养殖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执行。

(二)饮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参照《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52条执行。

四、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6〕67号)同时废止。


温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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