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文〔2020〕2号
温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我县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进行调整。具体方案如下:
一、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7.《风景名胜区条例》
8.《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
9.《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 〔2013〕107号
10.《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 〔2016〕23号)
11.《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二、禁养区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中张王庄滩地下水井群禁养区
禁养区范围:外包线内及外围100米(一级保护区)禁止建设养殖场。
2.温县武德镇地下水井禁养区
禁养区范围:武德镇村村委会及外围东至032县道、西42米、南17米、北46米的区域。
3.温县番田镇地下水井禁养区
禁养区范围:水利服务站厂区及外围西40米、南30米、北35米的区域。
4.温县祥云镇饮用水水源地禁养区
禁养区范围:1-3号井以单井为圆心,50m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温县段)两侧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三)温县中心城区及镇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等人口集中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三、管理要求
(一)禁养区严禁新建规模养殖场,已存在的养殖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执行。
(二)饮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参照《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52条执行。
四、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6〕67号)同时废止。
温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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