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建立规范有序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制,确保准入退出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规范准入管理
(一)完善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协查、退出等制度,建立科学有序、行为规范、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制。根据我县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保障性住房供应量,制定保障性住房条件和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保障条件、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二)建立协作机制。建立房产管理部门、民政、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税、地税、工商等多部门核查协管机制。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住房及购置住房信息进行认定;县民政局对申请住房家庭收入进行认定;县公安局负责对家庭成员户籍情况以及购置车辆信息进行认定;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对纳税信息进行认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社会保险信息进行认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信息进行认定。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信息核查,准确掌握申请人家庭结构、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并出具相关证明。
(三)规范受理申请。住房保障申请人应如实填定家庭成员、住房、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并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健全承诺制度,申请人在申请住房保障时要签署承诺书,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住房使用退出、配合监督检查、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及时申报等事项作出承诺。街道办事处即时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实行首问首办制,协助履行申请受理职责,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行审查。
(四)落实初审制度。街道办事处承担初审职责。除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外,通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入户调查要如实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留存照片或影像资料;邻里走访要认真做好调查笔录。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其现居住地、户口所在地进行公示。
(五)严把复审关口中。县房管部门要严格履行复审职责,会同县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住房、收入、车辆等有关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审核内容包括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轮候期间家庭成员、住房、收入等情况是否变化等内容。对条件可疑或群众举报的申请人,要重新入户调查,或通过邻里走访进行信息审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要在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健全住房保障档案,详细记录申请、初审、复审、核查、检查、诚信等方面的信息;建立住房保障电子档案以备核查。对已分配和进入轮候名单的保障家庭,及时安排信息复审,确保准确无误。
(六)实行轮候制度。根据申请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人均月收入、户口签发年限及家庭人口结构等要素进行综合量化评分。综合考虑其住房、收入、财产情况及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因素,明确分配梯次。建立轮候册,对保障对象基本情况和轮候顺序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开。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成员、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要书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门并退出轮候。
(七)全面公开信息。认真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实行保障标准、房源信息、审核结果、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的全过程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切实做到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各类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项目旷及开工套数、竣工套数,配租配售对象的基本情况及配租配售的房屋面积等信息应及时在当地新闻媒体公示。
二、加强使用管理
(一)健全合同管理。完善配租合同,明确保障对象合理使用保障性住房的权利和义务。租赁合同要明确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空置、拖欠租金、转借、转租、损毁的处罚及其他违反反使用规定等责任事项。
(二)实行动态管理。加强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管理和对列入轮候册保障对象的监督,建立定期检查制度,设立检查档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核查,核查情况向社会公示。对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实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相关状况的变化,严格核查申请信息和现实状况。
(三)强化退出管理。建立保障对象自行申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监测、主管部门和社区、居委会核查、群众举报查实等管理办法。住房保障对象死亡或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租赁条件的,要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对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严肃处理;对常年不住、转借、转租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依照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强化监管职责
(一)完善监管体系。县房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筹建、运营管理等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采取多种方式接受群众举报和投诉,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群众反映的现象或问题,要责成专人查实督办、限时办结,办理结果要记入个人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发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的作用,将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保障性住房房源及配租配售家庭和发放租赁补贴的家庭,全部纳入系统管理。加快建立房管、民政、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增强审核、监管工作的实效性和准确性,提高监管工作效率。
(三)加大处罚力度。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第[120)号令)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县房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房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处以1 000元以上3 000元以下的罚款。房管、民政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弄虚作假的,对已批准的廉租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