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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自然资源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9〕第3号
温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wenxian.gov.cn 发布日期:2019-05-27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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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2018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呈报材料,已经省政府批准(批准文号:豫政土〔2019〕172号), 温县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拟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基本情况

本批次征收前上作村集体土地23.6898公顷、后上作村集体土地0.0210公顷、张圪垱村集体土地0.0193公顷、东关街集体土地0.6245公顷。

二、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及补偿方式

按照“豫政〔2016〕48号”和《温县前上作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温政〔2018〕19号)文件规定执行,除村民宅基地外的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93.00万元/公顷。支付给你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你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三、社会保障费用标准及补偿方式

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按“豫劳社办〔2008〕72号”文件规定执行,标准为10.7250万元/公顷,已按标准足额存入社会保障基金专户。

参保方式按照“豫劳社〔2008〕19号”、“豫政办〔2014〕139号”和“焦政办〔2014〕100号”文件要求:由被征地农民个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初审,温泉、张羌街道办事处研究公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从完成征地的次月起按规定计发保障待遇。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

按照“焦政文〔2014〕8号”文件规定,委托专业部门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进行了统计,据实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温县自然资源局。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温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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