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民政所: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2013〕51号)、关于印发《焦作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焦民〔2018〕32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79号)精神,对2019年2月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对象进行年审,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城乡低保年审内容
城乡低保年审遵循“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原则,在全面审核审查的基础上,重点对下列现象予以清理:
(一)执行政策走样,违规操作办理的。如农村户口办理城市低保的;拆户、合户办理的;
(二)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三)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中有1人以上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或退休后领取退休金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家庭经济财产状况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四)家庭拥有或长期使用小轿车、面包车、经营性大中型运输车、工程机械、拖拉机和收割机等中型以上农机具;
(五)家庭成员中有一次性付款或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新建住房、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六)家中同时拥有并使用电脑、液晶电视、空调、冰箱、微波炉、抽油烟机、净水器、电烤箱等三种高档非生活必须品的;
(七)家庭成员中有企业法人、私营个体工商户登记及纳税记录或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八)家中有房屋或门面出租,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保障标准的;
(九)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进入高收费私立贵族学校就读或安排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
(十)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有足够的赡养、扶养能力而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却把家中老人或病残人员等单独分离出来办低保的;
(十一)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的财产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的赡养(抚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制造贫困假象骗取低保待遇的;
(十二)有赌博、吸毒、嫖娼等恶习,参与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经教育仍然未改正或拒不改正的;
(十三)在申请时不履行低保对象诚信承诺制度,不按规定程序申报、证明材料不全、不提供或转移有效收入证明材料,弄虚作假、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的;
(十四)拒绝配合低保工作人员对申请对象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及无理取闹、殴打、威胁工作人员的;
(十五)低保家庭中成员已死亡还在享受低保的;
(十六)《焦作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其他不得享受低保的情况。
二、特困供养对象年审内容
(一)重点清理不符合供养条件享受供养待遇的;
(二)年满16周岁不上学后未退出特困供养人员待遇的;
(三)特困供养人员死亡的。
三、审核时间
年审工作从2月10日开始,4月10日结束。年审工作结束后,各乡镇办事处填写复审表,上报汇总情况,办理保障金续发、停发、增发和减发手续。
四、工作要求
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年审工作,要成立年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亲自挂帅,严格按程序办理,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积极稳妥地做好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年审复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