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土〔2018〕68号
温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2017-49号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并进行公开出让的批复
县国土资源局: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收回2017-49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进行公开出让的请示》(温国土资〔2018〕91号)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收回2017-49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纳入县土地储备库进行统一管理,由你局负责组织公开出让,出让后由你局填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2017-49号宗地位于谷黄路西段南侧,东至新坐标,西至大玉兰村地,南至大玉兰村地,北至琦安环保,面积为6747.7平方米(折合10.1216亩)。
此复
温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