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2017〕18号
温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温县河长制工作县级河长会议制度
(试行)等八项制度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温县河长制工作县级河长会议制度(试行)》等八项制度已经县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9日
温县河长制工作县级河长会议制度(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温县县委办公室、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温办〔2017〕31号)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县级总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县级总河长会议由县第一总河长、总河长或委托副总河长主持召开。
第二条 会议参加人员为县级河长,县河长办主要负责人、河长办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第三条 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
第四条 会议由县河长办具体承办。
第五条 会议主要研究决定河长制重大决策、重要规划,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研究审议河长制年度工作报告,审定一河一策,河长制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经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同意研究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由各县级河长、相关责任单位及各乡镇(街道)抓好具体落实。
二、县级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县级河长会议由县级河长主持召开。
第二条 会议参加人员为县级河长对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县河长办负责人及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所负责河流经乡镇(街道)河长及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县级河长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或结合河道巡查、工作督导等时机召开。
第四条 会议由县级河长对口协助单位筹办,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协办。
第五条 县级河长会议主要研究审定所负责河渠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方面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研究制定侵占河道、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堤防、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整治具体措施,研究跨行政区域的河渠上下游、左右岸的管理责任和联防联控工作,初步审查一河一策方案以及督导相关单位落实专项治理方案。
第六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由对口协助单位协助县级河长协调督导相关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抓好具体落实。
温县河长制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温县县委办公室、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温办〔2017〕31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县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能作用,促进相互配合协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联席会议由县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担任召集人。
第二条 参加会议人员为河长办成员单位负责人、业务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第三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四条 县河长办负责联席会议的具体筹办工作。
第五条 联席会议主要研究审核重要制度、年度工作要点、督察方案、考核方案、验收方案等,审核其他需提交县级总河长会议、县级河长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六条 会议议定事项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落实。
温县河长制工作县级督察制度(试行)
为全面落实中共温县县委办公室、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温办〔2017〕31号),保障河长制工作有效开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督察,是按照县级河长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决策部署,对各级各部门推进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察。
第二条 县河长办负责县级河长制工作督察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督察主体和对象。县河长办主要负责督察河长制日常工作、重大事项和全局性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参与的联合督察小组,对县级河长对口协助单位、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各乡镇(街道)河长及河长办进行督察。
第四条 督察内容
(一)县级总河长会议的决策部署,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重要指示、批示,以及其他交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二)县级河长会议决定的河渠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
(三)人大建议、政协提案有关河长制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投诉、举报问题的处理情况;
(五)社会和媒体反映的热点舆情处理情况。
第五条 督察形式
(一)督察采取定期督察与不定期督察、全面督察与专项督察、独立督察与联合督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根据县级河长的安排部署,以县河长办及成员单位为主体,可独立或联合开展督察。
第六条 督察程序
(一)自查自评。被督察单位进行自查自评,总结工作情况,梳理矛盾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自查自评报告。
(二)实地督察。采取听取汇报、座谈交流、个别访谈、实地察看、评价指导等形式进行。
(三)专题报告。督察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形成有总结、有问题、有分析、有整改措施的督察报告,报送县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
第七条 督察整改。督察报告经县河长办主任审定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察通报中的问题,由县河长办列出清单,限定时间、挂账整改,并适时组织回头看。
第八条 督察结果应用。督察结果将纳入河长制工作考核的依据。
温县河长制工作县级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试行)
为促进河长制工作落实,各级河长履行职责,根据中共温县县委办公室、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温办〔2017〕3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河长制工作考核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 考核对象。县河长办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各乡级河长。
第三条 考核频次。河长制工作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每年12月下旬。
第四条 考核组织形式。在县级河长领导下,县河长办根据考核验收工作需要,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的考核验收小组实施考核。
第五条 考核程序
(一)拟定方案。县河长办根据上级考核方案拟定本级考核验收方案,明确考核具体组织形式、内容、时间、方式、评分标准、要求等,拟定完成后报县第一总河长、总河长或者副总河长批准。
(二)自查自评。被考核河长和单位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查自评报告。
(三)现场考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交流、个别访谈、实地察看、评价指导等形式。
(四)综合评定。考核结束后,各考核小组形成考核报告,报考核小组负责人审核,由县河长办汇总,按程序报副总河长、总河长、第一总河长审定。
第六条 考核结果等级。考核结果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 考核结果应用。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纳入政府绩效和目标考评体系。抄送纪检、组织、发改、人事、监察部门。
第八条 责任追究。对河长制工作失职失责的要严肃问责。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由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激励制度。对成绩突出的河长及责任单位由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
第十条 考核细则。由县河长办另行制定。
温县河长制工作县级验收制度
为全面落实中共温县县委办公室、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温办〔2017〕31号),建立健全组织、制度体系,完善长效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验收原则。河长制工作验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 验收主体。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全面建立河长制情况进行验收。
第三条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方案、组织机构、规章制度、队伍建设、经费保障、信息公开、宣传教育等内容。
第四条 验收组织形式。在县级河长领导下,县河长制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的验收小组实施验收。
第五条 验收方式。采取听取工作汇报、现场检查抽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验收程序
(一)拟定方案。县河长制办公室适时拟定验收工作方案,明确验收具体组织形式、内容、时间、方式、评分标准、要求等,经局际联席会议通过后,报县第一总河长、总河长或副总河长批准。
(二)自查自评。各乡镇(街道)对全面建立河长制体系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送县河长制办公室。
(三)实施验收。验收组进驻各地进行验收,验收结束后形成验收报告经县级负责河长审核后,由县河长制办公室汇总统计。
(四)综合评定。县河长制办公室汇总统计验收报告,报县副总河长、总河长、第一总河长审定。
第七条 验收等级。验收结果满分为100分。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验收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八条 结果应用。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整改落实。对未通过河长制工作验收的,由县河长制办公室跟踪督察,限期整改到位。
温县河长制工作信息共享制度(试行)
根据中共温县县委办公室、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温办〔2017〕31号),为实现全县河长制工作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提高信息资源利用率,促进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信息公开内容。向社会公开河长名单、河长职责、河渠管理保护情况、重大突发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等内容。
第二条 信息公开方式
(一)竖立河长公示牌。在河渠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渠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二)通过政府网站公布。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各级河长名单、河长职责、反映河渠问题的投诉举报平台,公布举报电话。
(三)建立河长制工作信息平台,并利用其他相关媒体发布河渠保护管理基本情况和河长制工作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时机
(一)河渠管理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时,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开;
(二)各级河长调整变更时,按上述公开方式及时公开。
(三)河长制工作信息平台至少每周更新一次。
二、信息通报制度
第一条 通报内容。通报河长制实施进展情况、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存在的突出问题等。
第二条 通报范围
(一)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二)经审定后需向社会通报的事项。
第三条 通报形式。以文件、简报、主要媒体等形式进行通报。
第四条 整改要求。对于需要整改的事项,通报中要明确工作要求、完成期限、责任河长和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五条 一般事项经河长办主任审定后向社会通报,重大事项经县级河长审定后向社会通报。
三、信息共享制度
第一条 共享原则
(一)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共享信息提供部门应确保信息的质量,保障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可用性和一致性。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
(二)使用部门从共享提供部门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三)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的,应当及时通知提供部门予以校核。
第二条 共享内容。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 共享途径。各级河长办负责信息资源共享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四条 共享范围。各级党委、政府,各成员单位。
第五条 共享流程。使用部门或单位向同级河长办提出申请,经协调后向使用部门提供。
温县河长制工作信息报送制度(试行)
根据中共温县县委办公室、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温办〔2017〕31号),为充分发挥信息工作在正确决策、科学管理、宣传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推动信息报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河长制各项工作有序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信息报送原则
(一)及时原则。重要信息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
(二)准确原则。实事求是,表述、用词、分析、数字务求准确。
(三)高效原则。以第一手情况、第一道研判、第一时间报送作为工作目标,为掌握推进河长制情况、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保障服务。
第二条 信息报送对象。各级党委、人大、政协、政府,各级河长、河长制办公室及成员单位。
第三条 信息报送程序
(一)下级河长向上级河长报送。
(二)下级河长办向上级河长办报送。
(三)各级河长办成员单位向同级河长制办公室报送。
(四)紧急或重大事件信息可第一时间越级上报。
第四条 信息报送内容
(一)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措施和工作部署。
(二)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
(三)河渠管理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四)跨流域、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协调问题。
(五)反映地方创新性、经验性、苗头性、问题性及建议性等重要信息。
(六)河长制工作动态,社会和媒体反映的热点與情。
第五条 信息审核要求。按照“谁报送,谁审核”的原则,各级、各部门和单位所报信息须经负责人审核。
第六条 信息发布。各级河长办对信息进行编辑审核后,经各级河长办负责人签署印发。
第七条 河长制业务工作信息报送
(一)报送主体:下级河长制办公室向上级河长制办公室,频次分为旬报、月报、年报。
(二)旬报。每月按旬上报河长制工作情况。
(三)月报。每单月5日前上报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和阶段性工作报告(书面及电子版)。
(四)年报。每年12月底前上报本级河长制工作总结报告(书面及电子版)。
温县河长制工作河渠巡查制度(试行)
为全面落实中共温县县委办公室、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温办〔2017〕31号),规范各级河长巡河,建立河渠管护长效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巡查主体。县、乡、村三级河长作为巡查主体,定期开展巡查活动。
第二条 巡查频次。各级河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进行河道巡查,原则上县级河长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乡级河长每月不少于一次,村级河长每周不少于一次。
第三条 巡查内容。各级河长在巡查中,根据工作职责,结合区域实际情况,重点对河渠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情况进行全面巡查。
第四条 巡查记录。每次巡查结束后,各级河长应及时将巡查情况录入河渠巡查记录本;巡查记录由上一级河长负责检查,检查结果列入年终考核。
第五条 巡查报告。各级河长对巡查当日的河道基本情况、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汇总,形成巡查报告,于每次巡查结束5日内报送至上一级河长。
第六条 落实问题整改。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下级河长上报的问题和各类举报投诉,县级河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行政区责任单位签发整改督办单,明确整改内容和时限,并及时跟踪问效,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第七条 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村级河长要切实落实周巡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做好巡查情况记录,并每月汇总,于次月3日前上报至乡级河长办。